類 別:企業所得稅文 號:晉國稅所發[1997]5號頒發日期:1996-02-19
地 區:山西行 業:行政事業時效性:有效
各地、市國家稅務總局,省局各直屬單位:
據一些地市反映,在企業所得稅預繳中對偷稅行為如何認定問題不明確,現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國稅函[1996]8號文件精神明確如下:企業所得稅是采取"按年計算,分期預繳、年終匯算清繳"的辦法征收的,預繳是為了保證稅款均衡入庫的一種手段。企業的收入和費用列支要到企業的一個會計年度結束后才能準確計算出來,平時在預繳中無論是采用按納稅期限的實際數預繳,還是按上一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一定比例預繳,或者按其它方法預繳,都存在不能準確計算當期應納稅所得額的問題。因此,企業在預繳中少繳的稅款不應作為偷稅處理。
山西省國家稅務局
一九九七年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