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其他經濟法規,地方法規文 號:京財商[1997]47號頒發日期:1996-02-19
地 區:北京行 業:農、林、牧、漁業時效性:有效
各區縣財政局:
根據北京市財政局《關于調整本市糧食銷售價格后購銷差價實行兩級財政負擔的通知》京財商1996(1605)號的規定,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按照兩級財政負擔辦法,對各區縣實際口糧調撥銷量低于供應標準而實現的減虧,市財政按規定標準返還給區縣財政部門。返還款的30%用于補充區縣級糧食風險基金(有關糧食風險基金辦法另行制定);70%用于糧食企業發展,主要用途:
(一)扶持糧食企業轉換機制,發展商業化經營。
(二)用于區縣政府對壓銷減補工作有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的適當獎勵。
(三)用于區縣糧食,財政部門管理糧油政策性業務費用開支。
(四)也可根據區縣實際情況并入糧食風險基金,用于負擔超口糧供應標準發生的差價補貼。
二、用于扶持糧食企業發展部分(70%)的返還款,要建立專戶管理制度,專項反映開支。嚴禁用于彌補糧食企業經營虧損。糧食部門要按使用范圍提出項目申請,由財政部門審核后撥付。有關財務、會計處理辦法按現行制度規定執行。
三、遠郊區縣財政體制內應負擔的糧食虧損補貼,原則上應全部用于建立區縣糧食風險基金。1996年負擔口糧差價補貼后仍有結余的,結余部分用于補充區縣級糧食風險基金,不得用于平衡財政預算,否則,市財政將通過兩級財政清算扣回。
四、對現行財政體制內沒有預算安排糧食虧損補貼的城近郊區財政應負擔的城鎮居民口糧差價補貼,應在預算支出科目“糧食風險基金”中列支,此項基金的支出,請按財政部的要求在農發行或其代理行開設“糧食風險基金”專戶。
五、各區縣財政部門要與糧食部門密切配合,制定措施和辦法,在促進糧食部門做好壓銷減補工作的同時,注重扶持企業發展商業化經營,管好用好財政資金。區縣財政部門要將返還款的使用情況及使用辦法報市財政局備案。
六、各區縣糧食、財政部門必須嚴格按規定用途使用返還款,有特殊情況要報市財政局審批,不得擅自擴大開支范圍。對超使用范圍的開支,市財政有權在兩級財政清算時扣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