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外匯法規文 號:匯資函字[1997]第320號頒發日期:1996-02-19
地 區:全國行 業:金融業時效性:有效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計劃單列市、經濟特區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外經貿委(廳),計劃單列市、經濟特區外經貿委(廳):
為了更好地實施中國人民銀行1996年9月25日公布的《境內機構對外擔保管理辦法》,規范對外商投資企業對外擔保的管理,便利外商投資企業正常經營,根據《境內機構對外擔保管理辦法》的規定,現將有關外商投資企業對外擔保管理事宜通知如下,請遵照執行:
一、對外商投資企業以其財產或者權益為自身債務對外提供擔保(包括對外抵押和質押)的,除外資企業須經其原審批機關批準外,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機構(以下簡稱外匯局)采用事后監督方式進行管理,即提供對外擔保的外商投資企業須在出具對外擔保后15天內持主債務合同(如主債務合同未涉及抵押和質押內容,則應隨附有關抵押或質押協議)到所在地外匯局辦理對外擔保備案手續,無需在出具對外擔保前到外匯局辦理報批手續。
二、對外商投資企業以第三人身份為他人債務提供對外擔保的,外匯局采用事前審批與事后監督相結合的管理方式,即外商投資企業出具此類對外擔保之前須事先獲外匯局的批準,并應在出具對外擔保后按本通知第一條規定的內容辦理登記備案手續。
三、本通知自下達之日起生效,并于《境內機構對外擔保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公布之日起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