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增值稅文 號:贛國稅發[1997]52號頒發日期:1996-02-20
地 區:江西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各地、市、縣國家稅務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出口貨物辦理出口退稅專用報關單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6]153號)轉發給你們,并補充通知如下,請一并認真貫徹執行。
一、我省外商投資企業《關于申請出具(補辦報關單)證明的報告》(格式見附件),統一由省國稅局有關部門簽發。凡需申請補辦海關出口退稅報關單的外商投資企業,可持《出口退(免)稅登記證》,直接向省國稅局涉外處申請,經涉外處審核后,由省進出口稅收管理分局簽發。
二、外商投資企業1997年1月1日以前出口的貨物,必須憑出口貨物報關單原件辦理退(免)稅資料的審核,凡出口退(免)稅資料不全或無原件的,一律不得審批退(免)稅。
三、請將本通知精神予以公告,并盡快通知有關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