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企業所得稅文 號:冀國稅二發[1997]9號頒發日期:1996-02-21
地 區:河北行 業:金融業時效性:有效
各市國家稅務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城鄉信用社若干稅收、財務問題的暫行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6]231號)轉發給你們,經研究,結合我省情況再作如下補充規定,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信用社固定資產的裝修費經主管國家稅務局批準,可據實列入成本,具體審批權限和辦法按冀國稅二發[1996]32號規定執行。以經營性租賃方式租入營業用房的租賃費用,經主管國家稅務局審查批準后,可據實列入成本,具體審批辦法和審批權限由各市國家稅務局確定。
二、城市合作銀行提取總機構管理費的提取比例及辦法仍按《河北省國家稅務局企業總機構管理費管理辦法》(冀國稅二發[1995]37號)的規定執行。城市合作銀行、城市信用合作聯社、農村信用合作社聯社向稅務機關申請攤提管理費時,填報《城鄉信用社管理機構管理費支出預(決)算審批表》(附后),其他行業仍使用原表。
三、城市合作銀行的虧損彌補問題。以分支機構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城市合作銀行、年度終了由合作銀行將各分支機構盈虧情況報市國家稅務局審批,市級國家稅務局審查同意后,批復合作銀行,同時抄送相關稅務局各征收單位、合作銀行各分支機構按扣除批準減少(增加)的彌補虧損的數額,在申報期內,按批準數額自行調整并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稅務局各征收單位按市局批準的金額減少(增加)計稅所得額,計算企業所得稅。
合作銀行全行虧損可用以后年度的計稅所得額彌補,具體認定和彌補手續按《河北省國家稅務局企業所得稅納稅人虧損彌補審批管理辦法》(冀國稅二發[1995]38號)的規定執行。各分支機構發生的虧損不準再用以后年度的計稅所得額彌補。
1995年及以前年度各分支機構的虧損,按規定仍在彌補期內的可視同1996年度虧損,允許在1996年及以后年度按新的規定進行處理。
四、農村信用社購置運鈔車經縣市經國家稅務局同意后由信用社的省級管理機構匯總統一報省國家稅務局審批。城市信用社購置運鈔車以聯社(或城市合作銀行)為單位,經市級國家稅務局同意后,報省國家稅務局審批。凡未經批準購置的運鈔車不準在信用社費用中列支,也不準在計征企業所得稅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