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企業所得稅文 號:贛國稅發[1997]63號頒發日期:1996-02-21
地 區:江西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通知略)
附件:江西省國家稅務局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改革實施辦法
根據稅收征管改革和國家稅務總局的要求,從1995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開始,我省進行了以企業自核自繳、自行申報為基礎的匯算清繳改革試點,并取得了初步成效。為進一步搞好試點,根據各地的反映和要求,現就1996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改革(以下簡稱匯繳改革),制定如下辦法。
一、匯繳改革的總體思路和主要內容匯繳改革的總體思路是:轉移主體、明確責任、做好服務、強化檢查。
匯繳改革的主要內容,一是匯算清繳的主體由以往的稅務機關轉移到納稅人、建立納稅人自核自繳制度;二是納稅人可根據需要委托經批準的稅務代理機構進行代理申報;三是稅務機關在匯算清繳前做好稅法宣傳、培訓、輔導,幫助納稅人提高申報、匯繳質量;四是在納稅人申報納稅、匯繳結束以后,稅務機關的主要工作就是對納稅人進行稽查(檢查)。
二、匯繳改革的范圍根據匯繳改革主要是應注重規范的原則,今年匯繳改革的范圍不宜擴大,我省匯繳改革繼續在下列企業進行:1、繳納增值稅的企業;2、城市信用合作社;3、金融性公司。
三、申報前的宣傳、輔導、培訓在匯繳之前和申報期內,稅務機關主要是通過各種形式對納稅人進行稅法宣傳、輔導和培訓,督促納稅人按期如實申報。對納稅大戶和自行辦稅能力較差的企業可實行重點輔導,特別對涉及納稅調整的規定要重點宣傳介紹。需要進行各項審批的,應在企業申報前完成各種審批手續。企業未申報審批的,不能在稅前扣除或減免稅。
四、納稅申報
1、納稅人自行申報:實行匯繳改革試點的企業,應在規定的申報期內,依據現行的稅收規定,自行進行稅收調整并填寫納稅申報表,主動向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納稅人對申報內容的真實性、稅款計算的準確性和申報資料的完整性負法律責任。
從1996年匯算清繳開始,實行匯繳改革試點的企業的申報期可暫延長至二月底。對個別企業按期申報確有困難的,根據征管法的有關規定,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可適當延長申報。逾期未申報而又未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的,按征管法的有關規定處罰。
2、社會中介機構代理申報納稅人可根據需要自愿委托社會中介機構進行代理申報。實行代理申報應由納稅人自主選擇代理機構并簽訂代理協議或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納稅人應向代理人如實提供財務會計報表和有關資料,代理機構應依照稅收規定準確進行稅收調整,依率計算應繳稅款,做到如實申報。
對申報不實的,一經查出,不管是由于納稅人未如實提供有關資料,或由于代理機構的主觀或客觀原因造成的,納稅人都負補稅、罰款等法律責任。對由于代理機構的原因造成申報不實而使納稅人受到經濟損失的,由納稅人按有關協議追究代理人的責任。主管稅務機關可根據國家稅務總局下發的《稅務代理試行辦法》對代理機構進行行政處罰。
有條 件的地方可試行納稅人的財務會計表及納稅申報表由注冊會計師審核簽字的辦法。
對納稅人的宣傳、輔導和培訓及納稅申報表的審核和稽查是稅務機關的職責,不能由社會中介機構代替。
五、申報表的審核稅務機關收到申報表以后,應進行審核,審核工作應在申報時進行。對申報表中明顯的邏輯關系錯誤或計算錯誤、沒有進行納稅調整、適應稅率有問題、資料不全有漏項等,應督促企業更正或重報,企業拒不更正或重報的,由企業負責。
六、納稅檢查企業自行申報并結清稅款以后,納稅人的匯算清繳即告結束。稅務部門即轉入檢查階段。在匯繳改革未完全到位前,檢查可分為一般性檢查和重點稽查。一般性檢查可由稅政部門和管理機構共同組織,檢查的面應大一些。重點稽查可根據一定的選案標準和平時掌握的情況有針對性地進行,重點稽查面不一定很大,但要力求查深、查細。檢查出的問題要嚴格按《征管法》的有關規定處理。對當年未稽查的企業,稅務部門保留稽查權力,可以在以后年度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