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企業所得稅文 號:蘇財稅[1997]72號頒發日期:1996-02-21
地 區:江蘇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各省轄市及常熟市財政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蘇州工業園區、張家港保稅區國家稅務局,省國家稅務局直屬分局,省地方稅務局直屬分局:
為進一步規范和完善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制度,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資產評估增值有關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7]77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情況,現將企業資產評估增值有關所得稅的處理問題明確如下:
一、納稅人按照國務院的統一規定,進行清產核資時發生的固定資產評估凈增值,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二、納稅人以非現金的實物資產和無形資產對外投資,發生的資產評估凈增值,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但在中途或到期轉讓、收回該項資產時,應將轉讓或收回該項投資所取得的收入與該實物資產和無形資產投出時原帳面價值的差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三、納稅人在產權轉讓過程中,發生的產權轉讓凈收益或凈損失,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國有資產產權轉讓凈收益凡按國家有關規定全額上交財政的,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四、企業進行股份制改造發生的資產評估增值,應相應調整帳戶,所發生的固定資產評估增值可以計提折舊,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
五、納稅人接受捐贈的實物資產,不計入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企業出售該資產或進行清算時,應以出售收入扣除清理費用后的余額計入應納稅所得或清算所得,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以上通知, 請遵照執行。
江蘇省國家稅務局
一九九八年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