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其他經濟法規文 號:公復字[1997]1號頒發日期:1996-02-21
地 區:全國行 業:行政事業時效性:有效
江蘇、遼寧省公安廳:
你們關于花獵區和牧區有關問題的請示收悉。現批復如下:
按照《槍支管理法》的規定,獵民在獵區、牧民在牧區,可以申請配置獵槍,獵區和牧區的區域由省級人民政府劃定。經與林業部、農業部協商,獵區應當是以狩獵為生的獵民居住的區域;牧區應當是自然形成的、以牧業為主的區域,最大可以劃定到鄉、鎮一級。對獵民配置獵槍,要根據保護野生動物的需要,嚴格加以限制。牧民(牧業收入應占全部生活收入的50%以上)確因護牧需要可以按規定配置獵槍,牧區中非牧民不得配置獵槍。對部分大山區、偏僻林區農民為保護生產防止獸、禽侵害,確需保留一部分獵槍的,可以由鄉、鎮政府或當地公安機關集中管理,按季節性需要發給農民使用。保留的獵槍要經過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批準,報公安部備案。請你們通過調查研究,主動與有關部門協商,積極向省政府提出意見,嚴格獵槍配置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