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工商法規文 號:工商企字[1997]第24號頒發日期:1996-02-21
地 區:全國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為進一步加強對傳銷活動的監督管理,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傳銷管理辦法》(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3號)的規定,現就傳銷企業審批和監督管理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停止多層次傳銷企業的申報審批工作。原來已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準從事多層次傳銷活動的企業,應當自《準許傳銷經營意見書》期滿的前一個月內,向原登記發照的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重新審核的申請,由原登記發照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重新審核的初審意見,由?。ㄗ灾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審核后,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重新核準。經審查合格的,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發《多層次傳銷經營核準證書》。
二、嚴格控制單層次傳銷企業的審批。各?。ㄗ灾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應當自1997年1月15日起停止審批單層次傳銷(單層次直銷、直銷)企業。原來已經批準的,由?。ㄗ灾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重新審核。經審查合格的,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發《單層次傳銷經營核準證書》。
三、自本通知下達之日起,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對傳銷企業的審批核準工作,由公平交易局移交到企業注冊局。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對傳銷企業的審查申報工作,由公平交易局(經濟檢查處)移交到企業處(企業注冊局)或外資處。
四、原登記發照的工商行政管理局自接到企業提交的《多層次傳銷經營核準證書》或《單層次傳銷經營核準證書》和有關文件、證件之日起30日內,應當依據核證書的核準內容,辦理該企業營業執照經營范圍(含經營方式)的變更登記,換發營業執照。
五、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嚴格依照《傳銷管理辦法》進一步加強對傳銷活動的監督管理。企業登記機構和公平交易機構按下述分工原則各司其職,協調配合,共同做好監督管理工作:已經審批和核準登記的企業在傳銷活動中有違法行為,需要依據企業登記管理法律、法規查處的,由企業登記機構負責;未經審批和核準登記,擅自從事傳銷活動的,超出審批的品種、區域從事傳銷活動的,單層次傳銷企業從事多層次傳銷活動的,以及需要依據其他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查處的,由公平交易機構負責。
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按本通知精神組織好工作交接和重新申報工作,并將本通知傳達到有關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1997-0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