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增值稅,進出口稅收文 號:財稅[1997]15號頒發日期:1996-02-22
地 區:全國行 業:批發和零售業,農、林、牧、漁業時效性:有效
海關總署:
經國務院批準,對遠洋漁業企業進口自用、國內不能生產的遠洋漁船、輪機及甲板設備、冷凍設備等直接漁用物資,在“九五”前三年免征進口環節增值稅?,F農業部漁業局來函,要求對部分遠洋漁業企業今年已到貨進口的漁用設備,免征進口環節增值稅。經審核,同意對中國水產總公司等企業進口的漁用設備(具體單位及品名見附件),免征進口環節增值稅。
請通知有關海關執行,并作好后續監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