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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壯族自治區國家稅務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企業所得稅
文      號:桂國稅發[1997]13號
頒發日期:1996-02-22
地   區:廣西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各地、市、縣國家稅務局:

    現就各地反映的一些企業所得稅具體業務問題通知如下:

    一、郵電部門收取的電話初裝費、郵電建設附加費,根據有關規定,征收營業稅后分別轉入企業資本公積,專項用于郵電通訊建設,這兩項收入暫不并入企業損益計算企業所得稅。

    郵電部門的農話收入是由地方政府委托郵電部門代管,屬于地方收入,其業務是單獨核算的,所以,這項收入不并入收入總額計算中央企業所得稅。

    二、區電力局系統收取的“電力建設基金”、“還本付息加價”、“三峽建設基金”、“城市公用附加費”等專項收費,按照電力企業的會計制度規定,企業收取上述專項收費時,作“其它應付款”核算并交給有關部門。在沒有新的規定以前,這些專項收費暫不并入企業所得計征企業所得稅。

    三、煙草企業的罰沒收入,按照企業所得稅條例及實施細則規定,應作其它收入反映,對財政部門反還給其作為辦案經費的,按規定列支的部分可準予稅前扣除,即列收列支。

    四、按金融保險企業財務制度規定。金融企業提取的呆帳準備金自1993年起按企業年初放款余額的6‰全額提取,從1994年起每年增加1‰,直至歷年結轉的呆帳準備金余額達到年初放款余額的1%為止。從達到1%的年度起,呆帳準備金改按年初放款余額的1%實行差額提取。

    例:某企業1993年初放款余額為1000萬元,應提取的呆帳準備金為6萬元,如當年核銷后有結余2萬元轉到1994年,設該企業1994年年初放款余額為1200萬元,則1994年應提數為1200萬元×7‰=8.4萬,加上上年結余的2萬元共10.4萬元,未達1%的比例,故可以全額提?。辉O1994年仍有5萬元結余,1995年初放款的余額為1500萬元,按8‰全額計提應為12萬元,加上上年結余的5萬元共17萬元,已超出1%,故1995年度不能全額提取,而應實行差額提取,即最多只能補提10萬元。

    五、中央與地方聯營及股份制企業,1995年以前未繳的企業所得稅,可按財政部財預字[1996]25號文規定的入庫辦法分別繳庫。

    六、實行自收自支的地質隊,其收入構成中有個央財政撥款、地方財政撥款和自己創收的收入,在計征企業所得稅時按總收入和總支出計算,盈余部分按規定計征所得稅。

    七、實行工效掛鉤辦法的企業,其計提職工福利費、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的基數應按其當年實際計提的效益工資計算。

    八、地區所屬縣(市)國家稅務局需要往上傳遞的匯繳企業所得稅申報表,應先報送地區國稅局,由地區局集中后再送市局(含地區所在地的縣級市);各地、市國稅局(不含南寧市局)應往上傳遞的申報表,先報送區局,區局集中后再送南寧市國稅局;南寧市局將省一級匯繳企業的申報表(受理后),報送區國稅局一份。

    匯總納稅企業其它納稅申報事項,仍按區局桂國稅發[1995]366號文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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