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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國家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鐵道部所屬企業繳納所得稅問題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企業所得稅
文      號:湘國稅函[1997]16號
頒發日期:1996-02-24
地   區:湖南
行   業: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倉儲和郵政業
時效性:有效

    附件: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鐵道部所屬企業繳納所得稅問題的通知

    1996年12月5日國稅發[1996]22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我局關于鐵路部門所屬企業繳納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即國稅發[1994]66號國稅發[1994]176號、國稅函[1996]148號)中,有些規定已到期限,有些條款須加以完善,現統一明確如下:

    一、關于鐵路部門屬企業繳納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66號),除其中第三條 、第七條 外,其他規定在1996年度、1997年度繼續執行;第三條 、第七條 改按下述規定執行。

    二、關于鐵道部直屬三個總公司及其所屬企業繳納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發[1995]148號)的執行期限延長至1997年底。

    三、鐵道部工業、物資供銷、施工企業所屬的多種經營企業,仍按原則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

    四、中國鐵路機車車輛工業總公司、中國鐵路通信信號總公司、中國鐵路物資總公司、中國鐵路工程總公司、中國鐵道建筑總公司向所屬企業提取或分攤的總機構管理費,其稅前扣除標準或數額,應按國家稅務總局印發的《總機構提取管理費稅前扣除審批辦法》(國稅發[1996]177號)的規定報經批準后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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