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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關于印發《公安消防監督員崗位資格暫行規定》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其他經濟法規
文      號:公通字[1997]7號
頒發日期:1996-02-26
地   區:全國
行   業:行政事業
時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

    現將《公安消防監督員崗位資格暫行規定》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1997年1月27日

    公安消防監督員崗位資格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提高公安消防監督人員素質,履行消防監督職責, 為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及實施細則,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在公安消防監督員崗位工作的人員。

    第三條  公安消防監督員分為建筑工程消防審核、防火監督檢查、火災原因調查等崗位。從事公安消防監督員各崗位工作必須具備相應的崗位資格。

    第四條  公安消防監督員崗位資格必須經考試取得,并具有全日制理工科大專畢業以上學歷,從事消防工作一年以上,或具有消防專業中專畢業以上學歷,從事消防工作二年以上,或具有非消防專業中專和大專畢業以上學歷,從事消防工作四年以上。

    第五條  公安消防監督員崗位資格有效期為五年,期滿后應重新參加考試,考試合格者繼續取得公安消防監督員資格。

    第六條  消防監督人員調整到新的消防監督崗位時,應取得相應的崗位資格;調離消防監督崗位時間超過五年,又重新從事消防監督工作時,必須重新參加考試,方能取得公安消防監督員崗位資格。

    第七條  消防監督人員可以通過考試,同時取得幾個崗位的公安消防監督員崗位資格。

    第八條  公安消防監督員崗位資格考試實行全國統一組織、統一考試大綱、統一試卷、統一考試、統一評卷。

    考試內容包括消防基礎理論、消防法律、法規、規章、技術規范等。具體考試辦法由公安部消防局規定。

    第九條  取得公安消防監督員崗位資格的,發給《公安消防監督員崗位資格證書》。證書由公安部消防局統一管理。

    第十條  對每個公安消防監督員每年培訓的時間累計不得少于一個月。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公安消防監督員崗位資格:

    (一)工作中造成重大失誤的;

    (二)不勝任消防監督工作,不能按要求完成公安消防監督任務的;

    (三)利用消防監督崗位謀取私利的。

    被撤銷崗位資格的,五年內不得重新申請公安消防監督員崗位資格。

    第十二條  對在公安消防監督員崗位資格確定過程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對工作造成損失的人員,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  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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