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其他經濟法規文 號:國資辦發[1997]7號頒發日期:1996-02-26
地 區:全國行 業:制造業時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國有資產管理局(辦公室)、煤炭工業管理局(廳),國務院有關部委:
為進一步加強煤炭企業國有資產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和《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精神,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和煤炭部共同研究決定:國有煤炭企業及其控股、參股的企業等國有資產占有單位在國家規定允許范圍內發生涉及煤炭資源及其相關權屬的出資、轉讓、合作經營等經濟行為之一時,必須委托省以上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授予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評估。并按照《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規定的程序,經煤炭部審查同意,向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申辦資產評估立項和評估結果確認。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