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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地方稅務局關于進行1996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企業所得稅
文      號:魯地稅直管字[1997]1號
頒發日期:1996-02-26
地   區:山東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省直各部門、各大企業: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的規定,企業所得稅實行按年計算,按季或按月預繳,年終匯算清繳,多退少補。結合稅收征管改革,對19 96年度省級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實行以企業自核自繳、自行申報為基礎的匯繳改革?,F將有關具體問題通知如下:

    一、匯繳范圍、時間省直各部門舉辦及所屬的國有企業、股份制企業、聯營企業以及有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組織均應按規定到省地稅局直屬分局(以下簡稱我局)進行1996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

    1996年度企業所得稅自核自繳、自行申報的期限為97年2月底,各納稅人必須在2月底前將自行匯繳結果向我局進行匯繳納稅申報,對個別按期申報確有困難的企業,經我局批準,可延期申報;逾期未申報又未經批準的,按征管法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二、納稅人自核自繳、自行申報納稅人年終決算后,應在企業決算利潤總額的基礎上,依據現行稅收政策規定,進行企業所得稅納稅調整,正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和應交所得稅,并將應繳稅款全年統算,扣除已交所得稅,得出年終匯算清繳應繳(退)所得稅,并按規定時間辦理稅款納稅(或退抵)手續。

    納稅人通過自行匯繳,正確、完整地填寫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納稅調整表等各項指標,并對申報內容的真實性、納稅調整及稅款計算的準確性和申報資料的完整性負法律責任。稅務機關受理申報時,經審核發現申報表中資料不全或有漏項等問題,有權督促納稅人在申報期內進行更正。納稅人拒不更正的,自負法律責任。

    按規定享受減稅、免稅和稅前彌補虧損的,納稅人應書面提出申請,并認真填寫企業所得稅減稅、免稅申報表、企業稅前彌補虧損申報表,一并上報我局,待審核批準后方可進行匯算清繳。

    納稅人也可根據需要委托社會中介機構進行代理申報。納稅人應向代理機構如實提供財務會計報表及有關資料,代理機構應依照稅收政策法規的有關規定準確進行稅收調整,做到如實申報。對申報不實的,一經查出,稅務機關對納稅人處以補稅、罰款;對代理機構依據《稅務代理試行辦法》予以行政處罰。

    三、稅務機關進行匯繳檢查企業自行匯繳申報工作結束后,我局將對企業自核自繳、自行申報情況進行全面檢查,主要審查企業年度納稅申報表和財務決算報表,核實企業計稅所得額。

    對納稅項目重點審查其應計收入和計稅工資、管理費、業務招待費、福利費列支及虧損補貼、減免稅返還的處理等與計稅所得額關系較大的項目。通過匯繳檢查出的問題,將按征管法有關規定處理。

    以上請各部門、企業迅速轉知所屬(轄)企業、單位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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