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進出口稅收文 號:署稅[1997]68號頒發日期:1996-02-26
地 區:全國行 業: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倉儲和郵政業時效性:有效
廣東分署,各直屬海關:
接交通部《關于轉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政府海運協定〉的通知》(交水發[1996]834號)稱,國務院業已批準《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政府海運協定》,協定有效期5年,如在期滿前6個月,任何締約一方,未通過外交途徑書面通知締約另一方終止協定,則協定有效期將自動延長5年,并依此法順延。根據該協定,自1996年7月17日起,在協定有效期內,對在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登記或由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航運公司經營的或在協定適用的聯合王國附屬地登記或由聯合王國附屬地的航運公司經營的船舶(指從事國際商運的船舶,不包括軍事船舶和漁船)適用船舶優惠噸稅,在船方持有的根據1969年國際噸位公約簽發的有效國際噸位證書的基礎上計征。協定有效期內已多征的稅款準予退還。
特此通知。
抄送:交通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