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增值稅文 號:晉國稅流一發[1997]3號頒發日期:1996-02-26
地 區:山西行 業:行政事業時效性:有效
各地、市國家稅務局,省局各直屬單位:
關于增值稅期初存貨已征稅款的抵扣問題,省局曾在晉國稅流一發[1995]12號文以及晉國稅流一發[1996]23號《關于印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期初存貨已征稅款抵扣管理辦法的通知》中都做了明確規定。但從兩年來的執行情況看,除個別地市按照規定的比例抵扣,大部分地市均低于規定的抵扣比例。94年底全省期初存貨已征稅款抵扣余額為412,526萬元,至96年底累計抵扣132,630萬元,僅占應抵扣數額的32.15%。
時間過去兩年,抵扣數額不及三分之一,留在后三年的抵扣數額很大。目前多數大中型企業困難重重,資金緊張,而且留抵稅額多數為大中型企業。如果能及時抵扣,可緩解企業資金緊張的問題。為此,根據李思溫局長在全省稅務工作會議的講話精神,為進一步使抵扣政策真正落實并作為一項扶困企業的具體措施,經研究,從九七年一月起,要加大抵扣力度,確使今年抵扣進度達到50%?,F將有關期初存貨已征稅款的抵扣問題補充規定如下,請各地嚴格遵照執行。
1、對97年期初存貨已征稅款余額在20萬元以下的,經地、市稅務機關批準,在九七年六月底以前全部抵扣完畢。
2、對97年期初存貨已征稅款余額在20萬元至100萬元的要嚴格按20%年抵扣比例抵扣。
3、對97年期初存貨已征稅款余額在100萬元以上的,必須報經省局批準,統一按晉國稅流一發[1995]12號規定的權限批準。
山西省國家稅務局
一九九七年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