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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公路管理條例[失效]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其他經濟法規
文      號:1997年1月28日天津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
頒發日期:1996-02-27
地   區:天津
行   業: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倉儲和郵政業
時效性:無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公路事業發展,保障公路完好暢通,發揮公路在國民經濟、人民生活和國防中的作用,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國家干線公路、市級公路、區縣級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設施的管理。

    本條例對專用公路有規定的,按照本條例規定執行。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公路系指按照公路規劃建設經公路行政主管部門驗收認定,主要供機動車行駛的公共道路,包括公路的路基、路面、橋梁、涵洞、隧道。

    公路用地系指公路兩側邊溝(坡頂截水溝)和邊溝(坡頂截水溝)以外不少于1米的用地,公路兩側無邊溝(坡頂截水溝)的,為公路緣石外不少于5米的用地,有征地界線的,從其界線;已征用的公路建設用地;為修建、養護公路建于公路沿線的有關設施用地。

    公路設施系指公路排水設備、防護構造物、交叉道口、界碑、測樁、安全設施、通訊設施、檢測監控設施、收費設施、養護管理設施、服務設施、林木花草、專用房屋等。

    專用公路系指專供或者主要供廠礦、油田、農場、林區、旅游區、軍事要地等內部聯絡的公路。

    第四條  從事公路規劃建設、養護維修、路政管理、規費征稽管理以及使用公路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五條  公路的建設和養護,遵循全面規劃、建養并重、確保質量、強化管理、保障暢通的原則。

    第六條  公路管理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

    市政工程局是本市公路行政主管部門。

    市公路管理局和區、縣公路管理部門(以下統稱公路管理部門)按照分工分別負責公路管理工作。

    市車輛購置附加費管理部門,負責車輛購置附加費征稽管理工作。

    第七條  公路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和破壞。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使用公路的權利,有愛護公路和依照國家規定繳納公路費的義務。

    第八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發展公路事業,把公路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并負責組織實施。

    第九條  公路的建設、養護資金,除國家投資外,可以采取以下方式籌集:

    (一)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投資;

    (二)按照國家規定開征公路規費;

    (三)經國家批準征收公路建設基金;

    (四)國內外金融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贈款;

    (五)經國家批準發行公路建設債券;

    (六)國內外企業或者其他組織、個人投資、捐款;

    (七)國家允許的其他籌集資金方式。

    第十條  公路管理部門應當加強科學技術研究工作,積極開發和引進先進技術和設備,提高公路管理的科學技術水平。

    第十一條  禁止在公路上亂設站、亂收費、亂罰款。未經市人民政府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公路上設置收費站(卡)、檢查站(卡)。

    第二章  公路規劃建設管理

    第十二條  公路規劃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城市總體規劃要求,并依據國民經濟、人民生活和國防的需要編制實施。

    第十三條  本市公路規劃由市公路行政主管部門和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共同編制,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本市公路規劃的調整和修改,必須經原審批機關批準。

    第十四條  專用公路規劃由專用公路使用單位編制,并應當征求公路所在區、縣人民政府的意見,報市公路行政主管部門和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專用公路需要與區、縣級以上公路相連接的,應當經市公路管理部門批準。

    第十五條  公路建設應當依據公路建設規劃和計劃,并按照國家基本建設程序和有關規定進行。

    第十六條  公路建設應當節約使用土地。公路建設中的征地、拆遷、安置工作,由市公路管理部門會同沿線區、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

    第十七條  公路建設項目實行建設單位管理、公開招投標、工程建設監理和行政監督制度。

    第十八條  公路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公路工程技術標準和合同的約定進行設計、施工。不符合公路工程技術標準和合同規定的竣工項目,公路管理部門或者項目建設單位不予接管。

    第十九條  公路建設項目的設計和施工,應當保護環境和文物古跡。

    第三章  公路養護管理

    第二十條  公路養護貫徹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原則。

    公路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技術規范和操作規程進行公路養護,保護工程質量,逐步改善公路使用質量,提高抗災能力,保護公路完好、暢通。

    第二十一條  公路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公路的日常巡視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公路養護施工應當在施工路段設置明顯的安全標志。需中斷交通時,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和公路管理部門事先發布通告,并設置車輛繞行標志。

    第二十二條  公路養護人員作業時,應當穿著安全標志服。

    公路養護作業車輛應當設置明顯標志。養護作業時,在保證交通安全暢通的情況下,不受行駛路線和行駛方向的限制。

    第二十三條  因公路養護、施工需要確定料場和取土、取水處時,公路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手續,沿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給予協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和非法索取費用。

    第二十四條  因自然災害致使公路交通中斷時,公路管理部門應當及時搶修。必要時,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動員和組織本地駐軍、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城鄉居民參加搶修,盡快恢復交通。

    第二十五條  公路管理部門應當本著美化路容、改善環境的原則,在公路范圍內實施綠化工程,做好林木花草的撫育、更新、補植、病蟲害防治等養護管理工作。

    第四章  公路路政管理

    第二十六條  公路管理部門負責管理和保護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設施,依法檢查、制止、處理各種非法利用、侵占、污染、損壞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設施的行為。

    公路路政管理和公路規費征稽管理的車輛,應當設置統一標志和標志燈。

    第二十七條  禁止在公路兩側建筑控制線范圍內修建永久性建筑設施。公路建筑控制線范圍為:自公路邊溝(坡腳護坡道、坡頂截水溝)外緣起向外延伸,國道20米,市道15米,區、縣道10米。確需在公路兩側建筑控制線范圍內修建臨時性建筑的,必須征得公路管理部門的同意。

    鐵路、河道管理范圍與公路兩側建筑控制線相互重疊或者交叉的,應當按照各自管理權限進行管理。確需在相互重疊或者交叉的管理范圍內修建臨時性建筑的,由公路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審批。

    第二十八條  在公路管理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填墊邊溝、建筑非公路設施;

    (二)擺攤設點、碾壓物料、設置障礙、傾倒廢棄物、晾曬農作物;

    (三)毀壞花草或者擅自移動、涂改、拆除公路標志、界碑、測樁、護欄和其他公路設施;

    (四)濫伐,盜伐公路林木;

    (五)灑漏、揚塵污染路面和污染環境;

    (六)在大型橋梁上下游各200米范圍內進行采礦、挖砂、取土、修筑堤壩、壓縮或者拓寬河床、爆破作業等活動(治理河道的除外);

    (七)借助橋梁敷設易燃、易爆管道和10千伏以上高壓電線;

    (八)其他侵占、損壞公路的行為。

    第二十九條  實施下列行為,應當事先向公路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并獲得批準:

    (一)確需臨時占用公路、挖掘公路的;

    (二)因建設工程影響公路設施或者需要利用公路的;

    (三)在公路上設置非公路設施和標牌、廣告牌的;

    (四)修建與公路相接道口、橋涵的;

    (五)在公路上試剎車的;

    (六)砍伐公路兩側行道樹、鏟除花草、占用綠地的;

    (七)在公路上行使履帶車和其他可能損壞公路路面的運輸機具的;

    (八)在公路上行使超過公路橋梁技術標準的運輸車輛的;

    (九)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七)項規定以外的其他借助橋梁敷設管線的。

    實施前款第(一)、(三)、(五)項行為的,還應當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辦理審批手續。

    地下管線發生緊急故障確需掘路搶修時,可以先行掘路,但應當同時通知公路管理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并在3日內補辦手續。

    第三十條  本條例第二十九條所列的行為一經批準,申請人應當與公路管理部門簽定協議并繳納相關的占路費、挖掘修復費、管線過橋損失補償費、公路及其設施損壞賠償費。

    超限運輸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承擔公路管理部門為保障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而采取的技術保護措施所需費用和公路及其設施損壞賠償費。

    第三十一條  新建、改建和擴建的公路,在竣工后5年內或者在冬季不準挖掘。因特殊情況經公路管理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準挖掘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加倍收取挖掘修復費。

    第三十二條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橋梁、渡槽或者架設管線,應當符合公路規劃、公路工程技術規范和凈空要求。

    第三十三條  車輛在公路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公路和公路設施損壞的,公路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勘驗損失,有關管理部門應當給予協助。

    第五章  公路法規管理

    第三十四條  公路規費包括公路養路費、車輛購置附加費和國家批準征收的用于公路建設、養護的專項費用等。公路規費由市公路管理部門和市車輛購置附加費管理部門負責征收,??顚S谩?/p>

    第三十五條  公路規費的繳費義務人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及時、足額繳納公路規費。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公路規費不得減免。

    減征免征公路養路費的車輛,改變使用性質、變更使用單位,或者不按期辦理減征免征公路養路費手續的,應當按照重新核定的規費標準繳納公路養路費。

    第三十六條  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市公路管理部門可以在公路上設立公路規費征收稽查站。公路規費征稽人員可以對客貨車集散地、車輛存放地和在公路上行駛的車輛進行公路規費稽查。

    第三十七條  上路行駛的車輛必須攜帶有效的公路養路費、車輛購置附加費的繳費憑證或者減免憑證。

    第三十八條  公路規費的繳、免憑證和收據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統一印制、核發和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涂改、轉借、倒賣。

    第三十九條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向市公路管理部門提供本市車輛統計資料。

    第六章  收費公路管理

    第四十條  本市鼓勵國內外企業。其他組織和個人在本市合資、合作或者獨資建設、經營國家級主干線、高速公路、一級汽車專用線、大型獨立的橋梁、隧道等,并享受國家和本市的有關優惠待遇。

    第四十一條  利用國內外貸款和融資新、改建的符合國家規定工程規模等級和工程技術標準的公路,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對過往車輛收取通行費。

    第四十二條  收費公路的建設經營期限、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合同期滿公路產權的處置等,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在合同中約定。

    第四十三條  設有專門裝置并執行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警務車、搶險救災車以及成建制地執行緊急軍事任務、軍事演習、換防的軍用車隊免繳通行費。其他車輛應當按照規定繳納通行費。

    第四十四條  利用貸款、融資修建的非經營性公路所收取的車輛通行費,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可以免繳稅費和基金。除正常維修管理開支外,收取的車輛通行費應當全部用于償還貸款和融資,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十五條  收費公路經營者應當接受市公路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

    收費公路的養護、收費和經營管理等事項,應當在合同中約定。

    收費公路收費站的設置,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并經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  對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公路管理部門分別情況責令停止違章行為、限期改正、補辦審批手續,對拒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除責令賠償損失外,可處以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七條  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一條規定的,由公路管理部門分別情況責令停止違章行為、恢復原狀、限期修復、賠償損失,并可處以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八條  對違反本條例第五章的規定,逃繳、拒繳、抗繳公路規費或者偽造、涂改、轉借公路規費票證,以及既不隨車攜帶公路養路費、車輛購置附加費的繳費或者減免憑證又不能出示有效憑證的,由公路管理部門或者車輛購置附加費管理部門分別情況責令停止違章行為、補繳公路規費,并可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九條  公路管理部門和車輛購置附加費管理部門對拒絕接受管理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單位或者個人,可以暫扣其違章機械、工具或者物品,強行拆除(清除)其違章設施、物品,并由違章者支付拆除(清除)違章設施、物品所需費用,或者以拆除的物品、材料、設施折抵工時和費用。

    對無正當理由逾期不繳納費用的,每日按應繳費用數額的5‰加收滯納金;對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應繳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第五十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法。

    第五十一條  故意損壞公路設施,阻礙公路管理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二條  公路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三條  本市高速公路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五十四條  本條例中的各項收費標準執行市人民政府和其授權部門制定的有關規定。國家另有規定的,依其規定。

    第五十五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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