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電通信企業市話初裝基金會計處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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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其他會計法規
文 號:財會字[1997]8號
頒發日期:1996-02-27
地 區:全國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一、應在“通信業務收入”科目下的“市內電話收入”二級科目下設置“市話初裝基金收入”明細科目。本明細科目應按“市內電話初裝費收入”和“移動電話入網費收入”進行明細核算。
在“其他應交款”科目下設置“應交市話初裝基金”二級科目,核算應上交國家財政的市話初裝基金收入。
在“實收資本”科目下的“國家資本”二級科目下設置“國家撥入市話初裝基金”明細科目,核算企業實際收到財政部門撥入的市話初裝基金。
二、企業根據“營業報告單”的收方轉帳時,借記“營業款結算”科目,貸記“通信業務收入──市內電話收入(市話初裝基金收入,市內電話初裝費收入或移動電話入網費收入)”科目。
市話初裝基金收入應交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及教育費附加,借記“營業稅金及附加”科目,貸記“應交稅金”、“其他應交款”科目;上交時,借記“應交稅金”、“其他應交款”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市話初裝基金收入扣除有關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及教育費附加后的余額,借記“通信業務收入──市內電話收入(市話初裝基金收入,市內電話初裝費收入和移動電話入網費收入)”科目,貸記“其他應交款──應交市話初裝基金”科目;上交時,借記“其他應交款──應交市話初裝基金”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企業實際收到的財政部門撥入的市話初裝基金,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實收資本──國家資本(國家撥入市話初裝基金)”科目。
三、企業應在“損益表”的“營業稅金及附加”項目(第3行)下增列“市話初裝基金收入轉出”項目(第 4行),反映企業轉出的應交國家財政的市話初裝基金收入。本項目應根據“通信業務收入──市內電話收入(市話初裝基金收入)”科目的借方發生額分析填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