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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國家稅務局關于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職工冬季取暖補貼等稅前扣除問題的批復》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企業所得稅
文      號:重國稅函[1997]12號
頒發日期:1996-02-27
地   區:重慶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萬縣市、涪陵市、黔江地區國家稅務局,各區、市、縣國家稅務局,各直屬單位: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職工冬季取暖補貼等稅前扣除問題的批復》(國稅函[1996]673號)轉發給你們,并補充意見如下,請一并遵照執行。

    一、我市國稅系統征管企業的企業職工冬季取暖補貼、職工防暑降溫費、職工勞動保護費等支出,按照市政府及市政府有關部門的規定,在所得稅前據實扣除。

    二、企業的職工宿舍修理費稅前扣除問題:對收取的房租已作應納稅收入或已沖減企業的管理費用的企業,其發生的職工宿舍修理費,按照企業所得稅費用扣除相關性原則,也可以在稅前扣除。

    附件:國家稅務局關于職工冬季取暖補貼等稅前扣除問題的批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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