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企業所得稅文 號:重國稅函[1997]12號頒發日期:1996-02-27
地 區:重慶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萬縣市、涪陵市、黔江地區國家稅務局,各區、市、縣國家稅務局,各直屬單位: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職工冬季取暖補貼等稅前扣除問題的批復》(國稅函[1996]673號)轉發給你們,并補充意見如下,請一并遵照執行。
一、我市國稅系統征管企業的企業職工冬季取暖補貼、職工防暑降溫費、職工勞動保護費等支出,按照市政府及市政府有關部門的規定,在所得稅前據實扣除。
二、企業的職工宿舍修理費稅前扣除問題:對收取的房租已作應納稅收入或已沖減企業的管理費用的企業,其發生的職工宿舍修理費,按照企業所得稅費用扣除相關性原則,也可以在稅前扣除。
附件:國家稅務局關于職工冬季取暖補貼等稅前扣除問題的批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