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工商法規文 號:滬地稅四[1997]2號頒發日期:1996-02-28
地 區:上海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各區、縣稅務局,浦東新區財稅局,市局第五分局:
近接部分分局來電詢問,對本市個體工商戶兼營公用電話服務收入應如何征稅問題不甚明確,希望市局給予統一和明確。經研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現對本市個體工商戶兼營公用電話收入征稅問題明確如下,請遵照執行。
本市個體工商戶經本市電話管理部門批準兼營公用電話(包括長途電話)服務業務,對其同電話管理部門結帳后取得的服務費收人,一律按營業稅稅目稅率表中的服務業稅目征收5%的營業稅,并按市局滬稅政四平(1993)24號文件所附的《上海市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綜合帶征率表》行業二、征稅項目(三)中所適用的所得稅帶征率帶征個人所得稅。
特此通知。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1997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