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建立境外中資金融機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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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其他金融法規
文 號:銀發[1997]第36號
頒發日期:1996-02-28
地 區:全國
行 業:金融業
時效性:有效
為全面、及時地了解境外中資金融機構(以下簡稱“境外機構”)的經營情況,加強對境外機構的監管,我行決定建立境外機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各境外機構在日常經營中,發生重大事項時,應立即向其總管理機構報告,總管理機構應立即報告我行。
重大事項包括:
一、境外機構發生嚴重虧損或大額壞帳;
二、發現境外機構員工有舞弊、欺詐等行為,涉及較大金額、造成較大經濟損失;
三、境外機構所在地有關監管體制或法規的重大變動;
四、境外機構發生的、需向所在地監管當局報告的其它重大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