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土地增值稅文 號:桂地稅發[1997]34號頒發日期:1996-02-29
地 區:廣西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各地、市、縣地方稅務局、建設局、房地產管理局、區地稅局直屬征收分局、稽查分局:
為了加強部門之間的工作配合,完善土地增值稅的征收管理,防止國家稅收流失,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建設部關于土地增值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6]227號)規定,結合我區實際,現就土地增值稅征收管理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地方稅務部門、房地產管理部門在工作上要加強相互之間的聯系,互通情況,互通信息,共同做好土地增值稅的征管工作。
二、凡是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筑物及其附著物(以下簡稱房地產)的納稅人,應當根據土地增值稅的有關規定,在規定的期限內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辦理土地增值稅的納稅登記和申報手續,經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審核后,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土地增值稅。對于已經完稅的納稅人,由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發給完稅證明;對于不屬于征稅范圍或應予免稅的納稅人,由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發給免稅證明。
三、房地產管理部門憑地方稅務部門出具的土地增值稅完稅或免稅證明,辦理房地產權屬變更登記和房屋所有權證書;凡未取得主管地方稅務部門出具的完稅或免稅證明的,房地產管理部門不得辦理有關的權屬變更手續或權屬證書。
四、各級地方稅務部門、房地產管理部門要嚴格按照上述規定執行,在執行過程中發現問題,應及時向上級主管部門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