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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關于整頓廢舊金屬收購站點嚴厲打擊盜竊生產性廢舊金屬犯罪活動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其他經濟法規
文      號:公通字[1997]8號
頒發日期:1996-02-29
地   區:全國
行   業:行政事業
時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

    《廢舊金屬收購業治安管理辦法》頒布以來,各地公安機關依法加強管理,多次開展集中整治專項斗爭,嚴厲打擊盜竊國有大中型企業器材設施,取締非法收購站點,做了大量工作。特別是武鋼等一批鋼鐵企業及周邊地區整治的成功經驗表明,只要下定決心,采取有力措施,廢舊金屬收購站點是能夠管住管好的。但是,目前不少地方仍存在整治力度不大,工作不落實,收購站點過多過濫,收贓銷贓等問題,盜竊破壞冶金、油田、電力、通訊、鐵路、市政等器材設施的犯罪活動仍然十分突出。這些犯罪活動有的已造成極為嚴重的危害,導致通訊線路中斷,鐵塔發生倒塌,危及列車行駛安全,甚至造成人身傷亡。去年12月,西安市六年級小學生袁軍跌入被盜走井蓋的下水井里致死,在社會上引起強烈反響。這些問題嚴重危害國家經濟建設,影響工農業生產,危及群眾人身安全,必須下決心解決。

    公安部要求各級公安機關要在黨委、政府的領導下,在今年上半年集中一段時間,嚴格整頓廢舊金屬收購站點,嚴厲打擊盜竊破壞冶金、油田、電力、通訊、鐵路、市政等器材設施的犯罪活動?,F就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徹底清理整頓廢舊金屬收購業。自通知之日起,停止審批新建廢舊金屬收購站點。對現有的要下決心砍掉一批,扭轉過多過濫的問題。原則上每個縣(市)、地級市每個區設1至2家,其他大中城市也要按照嚴格控制的原則壓縮總量。對販賣井蓋、角鐵、電纜等市政、工業設施、器材的,廢舊金屬收購站點要予以沒收,并立即報告公安機關,否則,要取消其收購資格。對收購冶金、油田、電力、通訊、鐵路、市政等設施、器材、材料的,一律予以取締,沒收非法所得,吊銷特種行業許可證,并對責任人依法從嚴處理,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不得降格處理。今后處理這類問題,原則上不適用罰款。對以出租、買賣、借用等手段獲取特種行業許可證的,掛靠物資、供銷部門回收企業的,要一律取締,繳銷特種行業許可證。暫住人口開辦的廢舊金屬收購站點有違法行為的,要堅決取締。

    二、在企業周邊設置禁設區。要以大中型鋼鐵、油田等企業為重點,以管得住為原則,在企業周邊明確劃定禁止設立廢舊金屬收購站點的區域,一般應在 3000米以上。對電力、通訊、鐵路等設施周邊也要采取適合其特點的禁設措施。對禁設區以內的廢舊金屬收購站點一律予以取締。今后,公安機關不得在禁設區內批準設立廢舊金屬收購站點。

    三、公安機關及其所屬企業事業單位不得開辦廢舊金屬收購站點,不得參與廢舊金屬收購經營活動。已經開辦的必須全部撤銷;合股的必須全部退出;掛靠在公安機關的必須徹底脫鉤。治安管理部門要對審批情況進行檢查,哪一級發的特種行業許可證,由哪一級負責收回。

    紀檢監察部門要進行監督檢查。此項工作要求在5 月底前完成,并向公安部寫出報告。

    四、加大打擊力度。各地公安機關對去年以來發生的盜竊冶金、油田、電力、通訊、鐵路、市政等設施、器材、材料的案件要組織力量,盡快偵破。對查獲的犯罪分子,必須依法從重從快懲處。要嚴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嚴厲打擊盜竊、破壞鐵路、油田、電力、通訊等器材設備的犯罪活動的通知》(公發[1993]10號)規定,對盜竊正在使用中的鐵路器材或者行車設備零、部件,危及行車安全的,以破壞交通設施罪追究刑事責任;對盜竊正在使用中的電力設備的,以破壞電力設備罪追究刑事責任;對盜竊正在使用中的油田機器設備的,以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追究刑事責任;對盜竊正在使用中的通訊設備的,以破壞通訊設備罪追究刑事責任。另外,對盜竊井蓋等市政設施,致人重傷、死亡的,應當商檢察機關、法院依據《刑法》第一百零六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要堅決防止處理偏輕的現象,更不得以治安處罰代替刑事制裁。

    五、落實管理責任。對廢舊金屬收購業治安管理工作要以派出所屬地管理為主,治安部門加強指導和監督,建立嚴格的責任制。對轄區內的收購站點,不管是什么單位開辦的,都要經常進行公開著裝檢查,同時要物建治安耳目,提高控制和發現盜竊、銷贓、窩贓等違法犯罪分子的能力。對管理特種行業的民警,要加強教育,嚴格管理,不適合的要及時調換,以權謀私等違法違紀的要嚴肅查處。

    以上通知,請報告黨委、政府,結合本地情況認真貫徹落實。開展工作的情況,請及時報部,6月底以前要向部里寫出總結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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