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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財政局關于對城鎮居民口糧差價實行定額補貼管理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其他經濟法規,地方法規
文      號:京財商[1997]168號
頒發日期:1996-02-29
地   區:北京
行   業:農、林、牧、漁業
時效性:有效

市糧食局:

    為加強對城鎮居民口糧銷售管理,促進糧食部門“兩線運行”,根據《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本市糧食銷售價格的通知》(京政發〈1996〉16號)的有關文件精神,對城鎮居民口糧差價實行“定額補貼”管理,辦法如下:

    一、補貼范圍指由市糧食局結算中心統一結算調撥給各區縣供應本市城鎮居民口糧發生的購銷差價。

    二、補貼標準根據國家計委制定的政策性糧食銷售價格作價原則及辦法,參考目前糧食市場價格,確定本市城鎮居民口糧價差定額補貼標準為面粉每斤0.30元,大米每斤0.20元。如遇糧食市場價格發生較大波動時,財政部門相應調整補貼標準。

    三、補貼渠道及清算城鎮居民口糧價差補貼由市、區縣兩級財政負擔,由市財政局根據市糧食局結算中心每月實際調撥給各區縣糧食部門供應城鎮居民口糧銷量及定額補貼標準按季撥付。市糧食局結算中心按月填報《城鎮居民口糧價差補貼情況表》作為財政部門補貼及年末清算依據。年度終了,市糧食局結算中心要編制城鎮居民口糧價差補貼收支決算報表報市財政局審批。

    四、財務核算要求1.城鎮居民口糧價差實行“定額補貼”后,市糧食局結算中心要根據《國家計委關于印發〈政策性糧食銷售價格作價辦法〉的通知》計價管〈1996〉838號的有關規定,核算用于保證城鎮居民口糧供應的市場調節糧實際調撥、加工成本,確定合理調撥價格,財政部門撥付的定額補貼款在“補貼收入”科目核算。

    2.實行定額補貼后,市糧食局結算中心用于保證城鎮居民口糧供應的市場調節糧要單獨核算,專項反映盈虧,并嚴格按照區縣財糧兩局上報的口糧調撥計劃進行調撥,其他政策性業務,包括中央及地方儲備糧油及糧食政策性財務掛帳等核算要與市場調節糧核算分開,并盡快在市農發行或其代理行單設帳戶、專項反映。有關財務會計處理按現行制度規定執行。

    五、建立糧食減虧資金實行“定額補貼”后,市糧食局結算中心原則上自負盈虧。為此,要加強企業內部財務管理,積極采取措施降低庫存成本,減少費用開支,建立內部考核機制,制定壓銷減虧辦法。當年因城鎮居民口糧實際價差低于“定額補貼”標準實現減虧而形成的利潤,要專項用于建立“糧食減虧資金”,糧食減虧資金要建立專戶,由市財政、糧食兩局共同管理。主要用途:

    (一)彌補以后年度發生的虧損。

    (二)補充結算中心經費不足及企業發展。

    (三)補充代理政策性業務費用不足。

    (四)其他政策性業務開支。

    六、減銷獎勵為加強城鎮居民口糧銷售管理,充分調動企業壓銷減補的積極性,在保證居民口糧供應的前提下,年人均口糧實際銷量低于供應標準而實現的減虧,以區縣為考核單位每減銷1斤市財政返還市糧食局結算中心0.05元,獎勵款并入“糧食減虧資金”統一使用。

    此辦法自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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