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企業所得稅文 號:重地稅發[1997]30號頒發日期:1996-02-29
地 區:重慶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萬縣市、涪陵市、黔江地區地方稅務局,各區、市、縣地方稅務局、市局各直屬單位: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1996]177號關于《總機構提取管理費稅前扣除審批辦法》的通知轉發給你們,結合我市情況,作如下補充規定,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總機構雖有固定收入,但收入不能滿足總機構開展經營管理活動所必要經費支出的,也可向下屬分支機構和企業適當計提或分攤一部份管理費。
二、總機構向下屬分支機構和企業提取分攤管理費的比例或數額實行一年一定的辦法,不得一定多年不變。
三、總機構及所屬分支機構和企業在同一區、市、縣的總機構的管理費提取比例或數額由所在區、市、縣地方稅務局審批??倷C構及所屬分支機構和企業在我市范圍內跨區、市、縣的,由市地稅局審批或授權總機構所在區、市、縣地方稅務局審批,接受委托審批的,必須首先取得市局出具的委托書,未經授權,不得自行批準。
四、總機構向所屬分支機構和企業提取行管費必須開據《重慶市企業主管部門管理費專用發票》,企業上交管理費凡未取得《專用發票》的,企業不得作費用列支,計征所得稅時也不予扣除。
五、總機構當年提取的管理費有結余的,我市統一實行按規定征收所得稅的辦法。
六、凡違反總局和我局補充規定的,計征所得稅時不得在稅前扣除。
附件: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總機構提取管理費稅前扣除審批辦法》的通知1996年9月27日國稅發[1996]17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