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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財政廳 湖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湖南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征收企業所得稅的暫行規定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企業所得稅
文      號:湘財稅字[1997]25號
頒發日期:1996-02-29
地   區:湖南
行   業:行政事業
時效性:有效

    (1997 年1月31 ,湖南省財政廳、湖南省地方稅務局湘財稅字[1997]25 號發各地市州財政局、地方稅務局、省地稅局直屬分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現對我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征收企業所得稅的幾個政策問題明確如下:

    一、征稅范圍

    (一)凡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依法注冊、登記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組織,包括實行財政補助、定額補助或定額補助為零的事業單位及各類社團組織取得的各項所得,依《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和國發[ 1996 ] 29 號文件的規定沒有納入預算管理的為應稅所得;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行政機關所屬機構或單位從事生產經營的,其所屬機構或單位應與行政機關在財務上實行脫鉤并單獨核算。凡未實行脫鉤又取得了應稅收入的,稅務部門應按規定就其應稅收入部分征收企業所得稅。

    二、稅前扣除項目的確定

    (一)準予稅前扣除的項目和需要調整的項目

    1. 保險基金和統籌基金。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按國家規定上交的各類保險基金和統籌基金,包括養老金、待業保險基金、醫療保險基金和退休統籌費等,可在稅前進行扣除。

    2. 工資。事業單位及社團組織支付給職工的工資,按照計稅工資扣除。對經有關部門批準,實行工資總額與經濟效益掛鉤的事業單位和社團組織,在工資總額增長幅度低于經濟效益增長幅度、職工平均工資增長幅度低于勞動生產率增長幅度的前提下,其進入成本、費用的工資允許全額扣除;對未實行工效掛鉤的事業單位和社團組織,其計稅工資標準原則上執行國家統一辦法。鑒于目前事業單位工資性支出項目相對復雜的情況,在計征企業所得稅時,可在高于國家和省里統一計稅工資標準 20 %的幅度內按實際扣除。

    3. 折舊。鑒于部分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未實行折舊核算,在計征企業所得稅時,由稅務部門根據《企業所得稅實施細則》中有關資產稅務處理的規定,計算折舊扣除額。事業單位確定折舊扣除額有困難的,也可采用建立修購基金制度,具體比例由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確定,并由地方稅務機關核實后作稅前扣除。

    4. 利息。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在生產經營期間,向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實際發生數扣除,向非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不高于金融機構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以內的部分扣除。

    5. 工會費、福利費、教育經費。事業單位和社團組織的工會費、福利費、教育經費分別按照計稅工資總額的 2 %、 14 %、 1.5 %計算扣除。

    6. 公益、救濟性、文化事業的捐贈。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通過非盈利性的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對文教、民政等公益事業和遭受自然災害的地區、貧困地區的公益、救濟性捐贈和文化事業的捐贈支出,在年度應納稅所得額 3 %以內的部分,給予稅前扣除。個別因特殊情況需超過 3 %的,報經同級財稅部門審批。

    7. 管理費。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經主管財稅部門批準,按核定的比例或數額向其主管部門上交的管理費,允許稅前扣除。

    8. 按稅法規定其它可作稅前扣除的項目。

    (一)不得稅前扣除的項目

    1. 資本性支出;

    2. 所得稅稅額,各項稅收滯納金和罰款;

    3. 違法經營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

    4. 參加財產保險有賠償的損失部分;

    5. 超過允許扣除的公益、救濟性、文化事業捐贈以及非公益、救濟性、文化事業的捐贈;

    6. 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

    7. 按稅法規定不得作稅前扣除的其它項目。

    (二)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取得的非應稅收入及其相關的支出費用,原則上應單獨核算,不納入企業所得稅計稅范圍。對確實無法單獨核算的,稅務部門除要求其限期改正外,在計稅時可采取合并計算的辦法,即各項收入均計入應稅收入總額,各類支出按統一規定合并計算稅前扣除。

    三、稅收減免規定

    (一)對各類學校(不含各類成人學校及企業舉辦的職工學校和私人辦學校)、醫療衛生單位、以及養老院、陵園、宗教、寺廟、福利院等,在國家沒有新的規定之前,暫免征收企業所得稅。

    (二)對中國青少年發展基金會、希望工程基金會、宋慶齡基金會、十年減災委員會、老區促進會、綠化基金會、計劃生育協會,以及民政部門批準的其他非營利的公益性組織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在國家沒有新的規定之前,暫免征收企業所得稅。

    (三)對社會團體取得的各級政府資助、按照民政部門的規定收取的會費、社會各界的捐贈收入,不計征企業所得稅。

    (四)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進行技術轉讓,以及在技術轉讓過程中發生的與技術轉讓有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的所得,年凈收入在 30 萬元以下的暫免征收企業所得稅,超過 30 萬元的以上部分,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五)對實行財政補助的事業、社會團體,在 1997 年底前按應納稅款減征 10 %,用于彌補經費不足。

    (六) 1994 年以來,國務院、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及省政府、省財政廳、省地稅局對事業單位所制定的所得稅優惠政策仍繼續執行。宣傳、文化單位繼續執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對宣傳文化單位實行財稅優惠政策的規定》([ 94 ]財稅字第 089 號及湘財稅字第 147 號)文件,其由稅務部門按規定征收的企業所得稅,由省財政建立宣傳文化發展專項資金。

    四、在長沙市區范圍內的省級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企業所得稅,由省地稅局直屬分局征收;在長沙市區范圍外的省級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企業所得稅,仍按屬地征收的原則管理,稅款入省金庫。各地、市、州可比照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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