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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對職工因搶占住房能否開除公職的請示的復函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其他經濟法規
文      號:勞辦發[1997]16號
頒發日期:1996-02-29
地   區:全國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北京市勞動局:

    你局《關于職工因搶占住房能否開除公職的請示》(京勞關文〔1996〕139號)收悉。經研究,現答復如下:

    企業經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的有關規章制度,只要其內容不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可以作為處理或處分職工的依據。

    一九九七年一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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