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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飼料用賴氨酸征收增值稅問題的批復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增值稅
文      號:國稅函[1997]69號
頒發日期:1996-02-29
地   區:全國
行   業:制造業
時效性:有效

四川省國家稅務局:

    你局《四川省國家稅務局關于飼料用賴氨酸免征增值稅的請示》(川國稅發[1996]325號)收悉。按照增值稅現行有關政策規定,飼料用賴氨酸屬增值稅應稅貨物飼料添加劑范疇,從規范和統一稅制要求出發,對飼料用賴氨酸不能給予免稅照顧,該產品應按照現行增值稅有關規定照章征收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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