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進出口稅收文 號:湘國稅局函[1997]18號頒發日期:1996-02-29
地 區:湖南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附件: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出口退稅款稅收處理問題的批復
1997年1月14日國稅函[1997]21號
江蘇省地方稅務局:
你局《關于企業出口貨物的增值稅退稅要否并入利潤征收所得稅問題的請示》(蘇地稅函[1996]205號)收悉,經研究,現根據稅法及有關規定批復如下:
一、企業出口貨物所獲得的增值稅退稅款,應沖抵相應的“進項稅額”或已交增值稅稅金,不并入利潤征收企業所得稅。
二、生產企業委托外貿企業代理出口產品,凡按照財政部《關于消費稅會計處理的規定》([93]財會字第83號),在計算消費稅時做“應收帳款”處理的,其所獲得的消費稅退稅款,應沖抵“應收帳款”,不并入利潤征收企業所得稅。
三、外貿企業自營出口所獲得的消費稅退稅款,應沖抵“商品銷售成本”,不直接并入利潤征收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