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營業稅,企業所得稅文 號:桂國稅函發[1997]51號頒發日期:1996-03-02
地 區:廣西行 業: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時效性:有效
天津市國家稅務局:
近接美國摩托羅拉公司申請:由于在我國境內多處從事提供建筑安裝指導勞務活動,但項目小,工期短,希望在天津匯總繳納上述勞務活動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和營業稅。經研究,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美國摩托羅拉公司在華提供建筑安裝指導勞務活動涉及的企業所得稅,可以匯總在天津市主管稅務機關繳納。
二、該公司1996年底以前在各地發生的建筑安裝指導勞務應繳納的營業稅,按規定應在勞務發生地繳納,但考慮到實際征收情況,對已經在天津市主管稅務機關匯總申報繳納的,可不再做調整。
三、對于該公司1997年以后發生的建筑安裝指導勞務所涉及的營業稅,應依照有關稅收法規規定,在勞務發生地申報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