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消費稅文 號:重國稅函[1997]18號頒發日期:1996-03-02
地 區:重慶行 業:批發和零售業時效性:有效
萬縣市、涪陵市、黔江地區國家稅務局,各區、市、縣國家稅務局,各直屬單位: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鍛壓金首飾在零售環節征收消費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1996]727號)轉發給你們。經研究,我市從1997年1月1日起執行。請你們接到文件后立即向納稅人宣傳,執行中存在什么問題,請及時報告市局,以便研究解決。
附件: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鍛壓金首飾在零售環節征收消費稅問題的批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