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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總局關于做好1996年度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企業所得稅,企業所得稅
文      號:國稅函[1997]71號
頒發日期:1996-03-02
地   區:全國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為了做好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現將1996年度匯算清繳工作的有關要求和安排通知如下:

    一、各地稅務機關要認真做好匯算清繳前的準備工作。對所管企業的經營核算情況應事先分析、研究,對企業所得稅預繳情況、減免情況等要逐戶進行核實,要注意對以往年度匯算清繳資料的分析及經驗的借鑒,為今年的匯算清繳工作打好基礎。

    二、各地稅務機關要進一步提高匯算清繳工作的質量和時效,加強對企業年度申報的審核、評估。企業申報資料不全的,應要求其限期補報。通過審核、評估,凡屬企業申報不實的,主管稅務機關應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法規予以處理。

    三、為進一步提高匯算清繳工作水平,從1997年起,總局對各地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情況采取會審方式進行評比??偩衷诟鞯貐R算清繳工作完成后召開年審會,對各地匯算清繳情況進行交流、會審、總評。

    另外,為便于匯算清繳情況的交流、會審,加大分析力度,總局對現行所得稅匯算清繳情況統計表進行了適當修改。從1997年起,各地匯清繳情況的統計將統一采用新的報表(表式及填表說明附后),并由手工報表改為計算機報表。軟件仍使用原taxble報表軟件??偩謱⒃?997年3月份組織培訓并發放軟盤。

    四、1996年度匯算清繳情況年審會擬于1997年三季度召開,請各地按照上述要求做好今年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的安排及有關資料的準備。匯算清繳工作總結和報表數據軟盤應于7月底前全部完成。會議的具體時間、地點另行通知。

    附件1: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匯總表(略)

    附件2:《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匯總表》填表說明

    一、本表是反映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匯總情況的報表,每年所得稅匯算清繳結束后填報。

    二、本表后一張匯總表和四張附表組成。表(一)為匯總表;表(二)為中外合資企業;表(三)為中外合作企業;表(四)為外商獨資企業;表(五)為外國企業。經濟類型下設8個行業劃分。表中數據主要來源于企業填報的所得稅申報表(自行依法調整數)。表中數據要求做到邏輯審核準確無誤。

    三、本表有關項目的填寫說明:

    1.登記企業戶數和開業企業戶數:均指匯算清繳所屬年度的登記戶數和開業戶數。

    2.匯算清繳戶數:指當年度實際參加匯算清繳企業的戶數。

    3.盈利戶數指匯算清繳所屬年度盈利企業的戶數,包括盈利為零的企業戶數。

    4.利潤總額:指企業所得稅申報表中的銷售或營業利潤、其他業務利潤、營業外收支凈額三項之和。

    5.稅后利潤:指企業繳納所得稅后的利潤額。

    6.虧損企業戶數:指匯算清繳所屬年度實際發生虧損的企業戶數。

    7.虧損總額:指匯算清繳所屬年度實際發生的未抵補以前年度虧損的數額。

    8.工業企業:指機械、電子、能源、冶金、化工、建材、醫療器械和制藥、輕工、紡織和其他工業。

    9.交通運輸企業:指客、貨運輸和貨物裝卸。

    10.建筑安裝企業:指土木建筑、設備和裝置的安裝、施工前的準備工作、勘探設計、現有房屋、構筑物的大修理和房地產開發。

    11.農業企業:指專業飼養、養殖、種植等。

    12.商品流通企業:指商品批發、零售等。

    13.旅游、飲食服務企業:指旅游、飯店、飲食、娛樂及其他服務業。

    14.金融保險企業:指各類金融、保險業。

    15.其他企業:指除上述行業以外的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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