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東奧會計在線 > 法規庫 > 正文

江西省國家稅務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具體問題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企業所得稅
文      號:贛國稅發[1997]93號
頒發日期:1996-03-03
地   區:江西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各地、市、縣國家稅務局:

    根據國家稅法規定,現將有關企業所得稅的若干問題明確如下:

    一、關于固定資產修理費的扣除問題

    1、固定資產由于部分損壞,不能正常運轉和使用,為了使其恢復原有狀態和功能而發生的修理、維護支出,可按實在稅前扣除。

    2、對于改變固定資產原有狀態、功能、結構、增加補充設備和改良裝置或在原有基礎上進行改建、擴建及全面裝璜、裝修而發生的支出,應相應增加固定資產價值,不得作為修理費支出在稅前扣除。

    3、為了有效地控制修理費支出,對固定資產修理費稅前扣除實行審核制度:單項固定資產年發生修理費不超過該固定資產折舊額的50%,且金額在20萬元以下的,由縣市國家稅務局審查核準后在稅前扣除,對超過50%和金額在20萬元以上的,報地、市國家稅務局審查核準后在稅前扣除。

    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的成員企業和單位發生的修理費支出,單項固定資產年發生修理費超過該固定資產年折舊額的50%,且金額在50萬元以上的,報省國家稅務局審查核準后在稅前扣除。

    二、關于固定資產租賃費的扣除問題

    1、對以經營性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其稅前扣除的租賃標準不得突破根據該項固定資產原值、預計殘值率和財務管理制度規定的同類固定資產的最低折舊年限并采用平均年限法計提的折舊額。

    2、不得以融資租賃方式租用不動產、融資租入的除不動產以外的其他固定資產的融資租賃費,應按財務制度規定作長期應付款處理,不得在稅前扣除。

    3、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的成員企業和單位發生的經營性租賃費支出,由同級主管國家稅務局審查核準后在稅前扣除。

    三、關于執行財務制度的稅前扣除問題根據稅法規定,按照計稅標準與財務規定相分離的原則,凡是由財稅主管部門下發的有關財務規定,稅前扣除按以下原則掌握執行:1、財務規定與稅法規定一致的,可以執行;2、財務規定與稅法規定不一致的,按稅法規定執行;3、財務規定已明確而稅法沒有明確的事項,暫按財務規定執行。

    非財稅主管部門下發的有關財務處理規定,一律不得作為稅前扣除的依據。

    四、關于有關部門批準財務處理事項不符合財稅規定的稅前扣除問題

    1、有關部門按財務管理要求審批的有關財務開支事項,凡是不符合稅法規定的,一律不得在稅前扣除。

    2、有關部門批準的財務開支事項,凡是超過財務制度規定和稅法規定開支標準的,或超過實際開支標準的超過部分不得在稅前扣除。

    五、關于有關監督部門檢查出的稅款入庫問題

    1、各監督部門檢查出企業年多計或少計應納稅所得額,而多繳或少繳的所得稅不能對企業進行退還或補繳所得稅處理,而應在年度匯算清繳時,由稅務部門進行處理。

    2、各監督部門對企業檢查,企業應補繳的企業所得稅,應按《征管法》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財監字[1995]46號財監字[1995]46號文件規定,通知稅務機關征收入庫,不得繳入有關部門的“過渡帳戶”。凡是繳入“過渡帳戶”的,稅務部門一律不予承認,并按全額補征入庫。

    六、關于固定資產折舊的扣除問題

    1、企業固定資產折舊必須嚴格按財務制度規定執行,不得隨意提高或降低提取比例。

    2、企業實行加速折舊必須按規定經有關部門批準,未批準或稅務機關審查核實的,加速折舊部分不得在稅前扣除。

    七、關于上交主管部門管理費稅前扣除問題

    1、企業上交管理費應嚴格按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1996]177號國稅發[1996]177號和省局贛國稅發[1995]670號文件規定執行。

    2、農村信用社上交管理費由省局按總額控制下達指標各地、市。各地市按下達指標分配所屬縣市或信用社。個別需要突破下達指標的,一律報省局批準。

    3、城市信用社管理費由各地市按省局規定的比例審批。

    4、中央駐贛企業和單位上交主管部門的管理費,必須有國家稅務總局或省局批準的證明文件,凡是沒有批準文件的,一律不得稅前扣除。

    八、關于主管部門提取的管理費使用問題

    1、各主管部門向所屬企業提取管理費,必須經有權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年終應將管理費使用情況報告主管稅務機關,按受稅務機關的監督。

    2、各主管部門提取的管理費必須按規定使用,不得用于經營管理無關的支出。

    不得用于購買房屋等建筑物及小汽車。

    金融保險企業確需用管理費購買運鈔車的,應報省國家稅務局審核批準。

    九、關于企業改組有關所得稅處理問題

    1、城鄉信用社、非銀行金融機構及其他中央企業改組過程中的有關清產核資、資產評估等資料應按規定報國家稅務機關批準或備案。凡是未經批準或備案的,在改組期間及今后涉及所得稅的費用不得在稅前扣除。

    2、企業改組后,涉及隸屬關系,納稅環節等變動的,應對改組前的所得稅進行清算,并按規定征收入庫。

    十、關于企業各項收入征稅問題

    1、企業的各項收入扣除為取得這些收入的成本費用后的所得,都應按規定征收所得稅

    2、企業經省級政府或省政府授權的有關部門批準,以及按中央有關主管部門規定代有關部門收取的各項基金、附加,除國務院、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不征所得稅外,一律并入企業應納稅所得,征收所得稅。

    3、企業的各項收入,有按稅法規定不予征收所得稅的收入,可按規定進行納稅調整。

    十一、關于企業所得稅減免政策問題

    1、企業所得稅減免必須嚴格按國家統一政策規定執行,各地不得自行制定減免稅規定。

    2、“八五”期間的企業所得稅減免政策,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作出新規定前,仍按原有關規定執行。

    十二、關于煤炭企業有關所得稅問題

    1、各煤炭企業(包括各礦務局)及其所舉辦的國有企業、投資入股的股份制企業、聯營企業,均應以獨立核算的企業為納稅人,就地繳納所得稅。

    2、根據財政部財工字[1996]245號財工字[1996]245號文精神,煤炭部煤政字[1996]第190號《關于頒發〈“九五”時期煤炭工業改革與發展綱要〉的通知》中涉及的按產量每噸提取2元轉產基金,將井巷工程基金標準由每噸2.5元提高到5元,不符合統一規定,不予執行。

    3、煤炭企業科技投入,應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企業技術進步有關財務稅收問題的通知》財工字[1996]41號執行。

    十三、關于郵電企業開展租機業務有關所得稅問題

    1、郵電企業開展租機業務,所購置傳呼機費用,準予一次或分次在稅前扣除。

    2、郵電企業開展租機業務所取得的收入應按規定全部入帳,并按規定征收所得稅。

    十四、關于消防裝備建設費扣除問題企業按省政府贛府發[1996]73號通知規定繳納的消防裝備建設費準予在征收所得稅前扣除。

特级毛片aaa免费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