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企業所得稅文 號:閩國稅所[1997]9號頒發日期:1996-03-03
地 區:福建行 業:其他時效性:有效
各地、市、縣(區)國家稅務局,省轄市各稅務分局,省局直屬單位:
現將財政部《關于你公司及所屬企業興辦的聯營、股份制企業繳納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工字[1996]442號)轉發給你們,并補充兩點意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各地應對聯營、股份制企業的管征情況進行摸底,對有中央股份的聯營、股份制企業仍由地稅管征的,應協商當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機構抓緊落實。
二、各地應對聯營、股份制企業的所得稅入庫情況進行核實,對96年度應繳中央金庫的所得稅已繳入地方金庫的部分,應按規定比例進行調庫處理。
附件:財政部關于你公司及所屬企業興辦的聯營、股份制企業繳納所得稅問題的通知
1997年1月9日財工字[1996]442號
中國汽車工業總公司:
根據財政部《關于中央與地方所屬事業單位組成的聯營企業、股份制企業繳納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預字[1996]25號)精神,現將中國汽車工業總公司及所屬企業(以下簡稱“中汽總公司及所屬企業”)與地方所屬企業組成的聯營、股份制企業繳納所得稅的有關預算問題通知如下:
一、中汽總公司及所屬企業與地方所屬企業組成的聯營企業所得稅,應按中央與地方雙方的投資比例或章程、合同、協議規定的分利比例,分別填開“稅收繳款書”、以“中央和地方聯營企業所得稅”款級科目、分別就地繳入中央金庫和地方金庫。
二、中汽總公司及所屬企業與地方所屬企業組成的股份制企業所得稅,應按中央與地方所占股份,分別填開“稅收繳款書”,以“中央和地方股份制企業所得稅”款級科目,分別就地繳入中央金庫和地方金庫。
三、各聯營企業、股份制企業1996年度應繳中央金庫的所得稅已繳入地方金庫的部分,應按規定比例進行調庫處理。
四、請財政部駐有關省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抓緊與所在地財政、稅務部門協商落實聯營企業、股份制企業所得稅入庫的具體事項,并對所得稅入庫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附件:中國汽車工業總公司及所屬企業投資興辦的企業名單
福建省國家稅務局
一九九七年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