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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國家稅務局轉發《關于你公司及所屬企業興辦的聯營、股份制企業繳納所得稅問題的通知》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企業所得稅
文      號:閩國稅所[1997]9號
頒發日期:1996-03-03
地   區:福建
行   業:其他
時效性:有效

各地、市、縣(區)國家稅務局,省轄市各稅務分局,省局直屬單位:

    現將財政部《關于你公司及所屬企業興辦的聯營、股份制企業繳納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工字[1996]442號)轉發給你們,并補充兩點意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各地應對聯營、股份制企業的管征情況進行摸底,對有中央股份的聯營、股份制企業仍由地稅管征的,應協商當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機構抓緊落實。

    二、各地應對聯營、股份制企業的所得稅入庫情況進行核實,對96年度應繳中央金庫的所得稅已繳入地方金庫的部分,應按規定比例進行調庫處理。

    附件:財政部關于你公司及所屬企業興辦的聯營、股份制企業繳納所得稅問題的通知

    1997年1月9日財工字[1996]442號

中國汽車工業總公司:

    根據財政部《關于中央與地方所屬事業單位組成的聯營企業、股份制企業繳納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預字[1996]25號)精神,現將中國汽車工業總公司及所屬企業(以下簡稱“中汽總公司及所屬企業”)與地方所屬企業組成的聯營、股份制企業繳納所得稅的有關預算問題通知如下:

    一、中汽總公司及所屬企業與地方所屬企業組成的聯營企業所得稅,應按中央與地方雙方的投資比例或章程、合同、協議規定的分利比例,分別填開“稅收繳款書”、以“中央和地方聯營企業所得稅”款級科目、分別就地繳入中央金庫和地方金庫。

    二、中汽總公司及所屬企業與地方所屬企業組成的股份制企業所得稅,應按中央與地方所占股份,分別填開“稅收繳款書”,以“中央和地方股份制企業所得稅”款級科目,分別就地繳入中央金庫和地方金庫。

    三、各聯營企業、股份制企業1996年度應繳中央金庫的所得稅已繳入地方金庫的部分,應按規定比例進行調庫處理。

    四、請財政部駐有關省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抓緊與所在地財政、稅務部門協商落實聯營企業、股份制企業所得稅入庫的具體事項,并對所得稅入庫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附件:中國汽車工業總公司及所屬企業投資興辦的企業名單

    福建省國家稅務局
一九九七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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