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其他經濟法規文 號:勞辦發[1997]18號頒發日期:1996-03-04
地 區:全國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勞動人事)廳(局),國務院有關部委、直屬機構,解放軍總后勤生產管理部,新疆生產建設兵團:
最近,部分地區對勞動部下發的《關于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勞部發[1996]354號以下簡稱《通知》)提出了一些問題,現答復如下:
一、《通知》第12條已辦理廠內離崗休養或退休手續的原固定工是指已辦理廠內離崗休養手續或廠內離崗退養手續的原固定工.
二、《通知》第22條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合同期滿終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不低于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是指合同期滿的勞動者終止勞動合同時,醫療期滿或者醫療終結被勞動鑒定委員會鑒定為5----10級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不低于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鑒定為1----4級的,應當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享受退休、退職待遇。
一九九七年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