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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國家稅務局關于對國有糧食企業征免增值稅問題的補充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增值稅
文      號:京國稅一[1997]075號
頒發日期:1996-03-04
地   區:北京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各區、縣國家稅務局、直屬分局:

    近據反映,市局《轉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有糧食企業征免增值稅問題的通知的通知》(京國稅[1996]148號)(以下簡稱“148號通知”)下發后,大部分國有糧食企業因庫存糧食品種大類較多,其1996年6月30日期初進項稅額余額進行成本還原時工作量較大,經研究,現將國有糧食企業1996年6月30日期初進項稅額余額的處理及抵扣辦法補充通知如下:

    一、對國有糧食企業庫存非政策性糧食應負擔的1996年6月30日期初進項稅額余額,不再進行成本還原處理,仍單獨掛帳反映,其抵扣辦法按現行有關規定執行。

    二、對在1996年第3、4季度尚未抵扣期初進項稅額的國有糧食企業,可在1997年第1季度按15%比例予以轉帳抵扣期初進項稅額。

    三、“148號通知”第八條“不得抵扣的本期進項稅額”計算公式中,“當期政策性糧食庫存數量”、“當期全部糧食庫存數量”,是指當期政策性糧食、全部糧食當期實際發生的庫存數量,即:

    當期實際發生的庫存數量=當期期初庫存數量+當期入庫數量

    該公式僅限于只經營政策性、非政策性糧食的國有糧食企業,在無法準確劃分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時計算使用;對既經營政策性糧食、又經營非政策性糧食,同時還經營其他貨物或非增值稅應稅項目的國有糧食企業,在無法準確劃分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時,仍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三條規定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即:

    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當月免稅項目銷售額、非應稅項目營業額合計/當月全部銷售額、營業額合計

    四、本補充通知下發后,原“148號通知”第十一條中關于對非政策性糧食應負擔的期初進項稅額余額的處理規定及第十二條規定停止執行;對原“148號通知”第十一條中關于對非政策性糧食應負擔的留抵稅額、政策性糧食應負擔的期初進項稅額及留抵稅額的處理規定仍繼續執行。

    五、對本市國有糧食企業未按“148號通知”第十一條有關規定處理的、應由政策性糧食負擔的期初進項稅額及留抵稅額,一律不得抵扣因銷售非政策性糧食及其他貨物(包括增值稅應稅勞務)所發生的銷項稅額。

    北京市國家稅務局
一九九七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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