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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國家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增值稅日常統計報表和調查工作評比計分辦法》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增值稅
文      號:云國稅發[1997]31號
頒發日期:1996-03-04
地   區:云南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各地、州、市國家稅務局,大理、個舊市國家稅務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增值稅日常統計報表和調查工作評比計分辦法〉的通知》(國稅函[1996]448號)轉發給你們。請結合我省實際,對有關問題補充通知如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增值稅專用發票收、發、存情況報表》(以下簡稱收、發、存報表)省局已按照總局要求印發各地。稅務所(分局)填報時,按各種類(或代碼)增值稅專用發票實際發生收到、發出、結存數(手工發票填到本,電腦發票填到份,下同)填報;縣(市)局填報時,除填本局機關收、發、存情況外,還必須填報所屬各稅務所(分局)收、發、存情況(稅務所[分局]不辦理發票發售的例外);地、州、市局填報時,同樣除必須填報本局機關收、發、存情況外,還必須填報所屬各縣(市)局收、發、存情況。收、發、存報表左下部“累計應交工本費”,各級國稅機關填報時,必須按專用發票收費規定標準和實際“發出數”(一般納稅人實際領購數)計算填報:“已交工本費”,按實際已經交給上一級國稅機關的發票工本費填報:“結欠工本費”,按累計欠交上一級國稅機關的工本費填報。

    二、《增值稅專用發票及其他扣稅憑證稽核檢查情況統計表》,各地、州、市局于每季度終了后10日內報省局征管處。

    三、《增值稅專用發票收、發、存情況報表》(報省局征管處)和《增值稅期初存貨已征稅款抵扣進度表》(報省局增值稅處),各地、州、市局于每季度終了后2 0日內報省局。

    四、《增值稅納稅戶數變化情況統計表》,各地、州、市局于每年度結束后20日內報省局征管處。

    五、臨時性調查任務,各級國稅機關必須按要求,及時將調查情況報上一級國稅機關。

    六、各地、州、市局必須按各類統計報表規定要求填報內容和臨時調查通知規定內容及上報時間要求填報。報表通過郵局寄出的,以郵戳為準,以其他方式送達的,以收到時間為準,遲報、漏報、不報或填寫(計算)錯誤的,按目標管理責任制規定考核扣分。

    本《辦法》從發文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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