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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關于股份公司取得的新股申購凍結資金利息征收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企業所得稅
文      號:財稅字[1997]013號
頒發日期:1996-03-11
地   區:全國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目前,我國企業發行股票主要采取網上和網下發行方式,以這兩種方式發行的股票都要求投資者將申購新股資金存放在證券交易所指定的賬戶上,一般申購資金被凍結3天或6天。按照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的規定,投資者申購新股資金被凍結期間的利息歸發行新股的股份公司所有。最近,有不少地區詢問,股份公司取得的投資者申購新股資金被凍結期間的存款利息是否并入利潤征收企業所得稅,經研究,現通知如下:

    一、股份公司取得的申購新股成功(中簽)投資者的申購資金被凍結期間的存款利息,視為股票溢價發行收入處理,不并入公司利潤總額征收企業所得稅。

    二、股份公司取得的申購無效(不中簽)投資者的申購資金被凍結期間的存款利息,應并入公司的利潤總額,如數額較大,可在5年的期限內平均轉入,依法征收企業所得稅。

    三、股份公司取得的投資者申購新股資金被凍結期間的存款利息,如不能在申購成功和申購無效投資者之間準確劃分,一律并入公司利潤總額,依法征收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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