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內控政策文 號:公治[1997]89號頒發日期:1996-03-11
地 區:全國行 業:行政事業時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
去年以來,各地公安機關認真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結合嚴打斗爭,大力收繳非法槍支,嚴厲打擊涉槍犯罪活動,切實加強槍支管理工作,取得了明顯成效。據統計,1996年全國持槍犯罪案件比上年下降了6.8%,其中北京等19個省、自治區、直轄市不同程度下降,使多年來涉槍案件持續上升的局面開始扭轉。但是一些地區工作力度還不夠,并未嚴格依照新的槍支管理法的規定下功夫收繳,特別是犯罪分子手中的黑槍還比較多,持槍作案仍較突出。最近各地公安機關專報的今年以來發生的搶劫銀行、運鈔車、送款員案件中,多數是犯罪分子持槍實施犯罪,危害極其嚴重。內部槍支丟失、被盜、被搶案件也屢有發生,還有少數地區違反規定配發的公務用槍和不符合規定的民用槍沒有收回。為了確保黨的十五大召開和香港回歸慶典活動的安全,進一步維護社會治安穩定,各級公安機關要在今年上半年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進一步收繳非法槍支,切實加強各項槍支管理工作。
一、明確責任,徹底收繳非法槍支。各地要在認真總結去年收繳工作的基礎上,進一步找差距,定措施,明確徹底收繳非法槍支的目標和責任。對槍患仍較嚴重的地區,上級公安機關要對那里貫徹槍法的工作進行督促檢查,必要時調整班子,整頓隊伍,限期改變面貌。要普遍落實派出所收繳工作責任制,采取公開檢查和使用秘密力量等多種手段,徹底收繳非法槍支。特別是被打擊處理過的和有劣跡的人手中的槍,要下決心收繳上來。因收繳工作不得力,導致非法槍支危害社會治安的,要追究所長和有關民警的責任。各地對群眾舉報和外地以及公安部通知、通報核查的非法槍支線索,要逐件認真查處,并及時通報結果。
二、充分運用法律武器,嚴厲打擊非法持有、私藏、制販槍支犯罪。各地公安機關要與檢察機關、人民法院積極配合,充分運用法律武器,對非法持有、私藏槍支案件,嚴格依照槍支管理法追究刑事責任,不得以治安處罰代替刑事制裁,更不允許適用罰款。要繼續對制販槍支犯罪活動保持嚴打高壓態勢,從速破案,從重懲處,嚴防反彈??蛇x擇典型案件,公開報導,以推動收繳工作。涉槍犯罪仍較嚴重的廣東、云南、廣西、青海、四川、黑龍江、福建等省要下更大的力氣,盡快扭轉被動局面。
三、強化管理,確保內部槍支安全。要在上半年內集中一段時間,對公務用槍配備、保管、使用等情況進行一次全面的檢查,按照槍支管理法的規定,落實措施,堵塞漏洞,加強對持槍人員的教育,確保內部槍支安全。對因責任心不強、保管使用不當而發生槍支丟失被盜的,要嚴加追究。對仍然不整改的,不再配備槍支。對槍支丟失、被盜、被搶案件,要組織力量千方百計偵破,消除隱患。
四、開展檢查驗收,使貫徹槍支管理法的各項工作落到實處。要加大上級公安機關對下級公安機關檢查監督工作的力度。上半年內,要對清理登記和收回不符合規定的槍支、整頓生產銷售單位、公務用槍配備人員培訓等項工作進行全面的檢查驗收,凡未達到要求的,不得換發新式槍支證件。這項工作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負責組織實施,逐個市縣進行,5月底以前專報公安部。今后, 凡發現有違反規定的槍支沒有收回的,亂開口子隨意擴大配槍范圍的,對持槍者和批準者,都要依照槍支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各地工作情況,請及時報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