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企業所得稅文 號:財稅字[1997]007號頒發日期:1996-03-12
地 區:全國行 業:教育時效性:有效
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完善文化經濟政策的若干規定》(國發[1996]037號)及有關文件精神,現對宣傳文化單位的所得稅政策通知如下:
一、宣傳文化企業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規定的稅率繳納所得稅。為支持宣傳文化單位的發展,在2000年底以前,中央和省級財政按照所屬宣傳文化企業上年上繳所得稅的實際入庫數,建立宣傳文化發展專項資金,在預算中列支。
二、在2000年底以前,納稅人通過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或批準成立的非營利性的公益性組織對下列文化事業的捐贈,納入公益,救濟性捐贈范圍,在年度應納稅所得額3%以內的部分,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可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予以扣除:
(一)對國家重點交響樂團,芭蕾舞團,歌劇團和京劇團及其他民族藝術表演團體的捐贈;
(二)對公益性的圖書館,博物館,科技館,美術館,革命歷史紀念館的捐贈;
(三)對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捐贈。
三、對文化館或群眾藝術館的捐贈,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符合下列條件的,可個案批準其按第二條的規定處理:
(一)文化館或群眾藝術館是指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所屬的非生產經營性的文化館或群眾藝術館。捐贈是指納稅人通過縣及縣以上各級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或經民政部門批準成立的非營利性公益組織對文化館或群眾藝術館的捐贈。
(二)文化館或群眾藝術館接受的捐贈必須用于社會公益性的活動,項目和文化設施等方面,對開展經營性,商業性活動和項目以及其附屬經營單位,均不享受此優惠政策。
(三)納稅人必須出具經公證部門公證的捐贈法律文書,以及由納稅人所在地縣及縣以上財政部門和文化行政主管部門簽署的被捐贈單位屬非生產經營性質的證明文件,稅務征收機關憑上述文件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對捐贈按規定予以扣除。
各級財稅部門在個案處理這類問題時要進行嚴格審核和監督。
四、本通知從1997年1月1日起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