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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費用審核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企業所得稅
文      號:蘇國稅發[1997]第065號
頒發日期:1996-03-12
地   區:江蘇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部分失效

各省轄市國家稅務局、常熟市國家稅務總局,蘇州工業園區、張家港保稅區國家稅務局,省直屬分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1996)201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企業所得稅費用審核工作的通知》轉發給你們,并補充規定如下,請一并貫徹執行。執行中有什么問題,請及時與省局聯系。

    一、金融、保險企業按財政部規定提取的呆帳準備金、投資風險準備金及未決賠款準備金準予在稅前扣除。

    二、納稅人經批準提取應上交主管部門(總機構)的管理費,在次年二月底前仍未上繳的部分,應并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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