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其他經濟法規文 號:京財會[1997]88號頒發日期:1996-03-13
地 區:北京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無效
各區、縣財政局:
為了規范和加強我市職工醫療保險基金的會計核算,現將財政部財會字(1997)1號“關于印發《職工醫療保險基金會計核算辦法》的通知轉發給你們,并結合本市具體情況做如下補充,請貫徹執行。
目前,我市醫療保險制度改革正處在試點階段,新舊醫療保險體制并存。在接軌時期,已進行醫療保險制度改革并成立醫療保險基金管理機構的單位執行財政部(1997)1號文件,從1997年1月1日起執行。沒有進行醫療保險制度改革的單位仍執行原會計核算辦法。
財政部關于印發《職工醫療保險基金會計核算辦法》的通知(財會字〔1997〕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
為了規范和加強職工醫療保險基金的會計核算,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我們制定了《職工醫療保險基金會計核算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轉發所屬各社會醫療保險事業機構,自1997年1月1日起執行。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函告我部。
各地區自行制定的職工醫療保險基金會計核算辦法同時廢止。
一九九七年一月二日附件:職工醫療保險基金會計核算辦法
第一章 總則
一、為了規范職工醫療保險基金(以下簡稱醫療保險基金)的會計核算,特制定本辦法。
二、本辦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社會醫療保險事業機構(以下簡稱醫療保險機構)經辦的醫療保險基金。
三、醫療保險基金的會計核算應當正確劃分會計期間,分期結算帳目和編制會計報表。會計期間分為年度、季度和月份。會計年度自公歷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年度、季度和月份的起訖日期采用公歷日期。
四、醫療保險基金的會計核算應當以實際發生的各項收支業務為依據,記錄和反映其收入、支出和結余情況。
五、醫療保險基金的會計核算采用收付實現制,會計記帳采用借貸記帳法。
六、醫療保險基金的會計處理方法前后期應當一致,會計指標應當口徑一致、不得隨意變更。如確有必要變更,應當將變更的情況、變更的原因以及對收支情況的影響,在財務會計報告書中說明。
七、醫療保險機構經辦的醫療保險基金應按本辦法的規定設置和使用會計科目,進行會計核算。在不影響會計核算要求和會計報表指標匯總,以及對外提供統一會計報表的情況下,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對本辦法作必要的補充,并報財政部備案。
本辦法統一規定會計科目的編號,以便于編制會計憑證,登記帳簿,查閱帳目,實現會計電算化。各社會醫療保險事業機構不得隨意改變或打亂重編。本辦法在某些會計科目之間留有空號,供增設會計科目之用。
醫療保險機構在填制醫療保險基金會計憑證、登記帳簿時,應填制會計科目的名稱,或同時填列會計科目的名稱和編號;不應只填列會計科目編號,不填列會計科目名稱。
八、醫療保險機構編制的醫療保險基金會計報表,必須做到數字真實、內容完整、說明清楚、手續齊備、編報及時;并應按月、按季或按年報送當地財政部門、主管部門和職工醫療保險基金監督組織。
月份會計報表應于月份終了后5日內報出;季度會計報表應于季度終了后10日內報出,年度會計報表應于年度終了后15日內報出。
會計報表的填列以人民幣“元”為金額單位,“元”以下填至“分”。
向外報出的會計報表應依次編定頁數,加具封面,裝訂成冊,加蓋公章。封面應注明:醫療保險機構名稱、地址、成立年份、報表所屬年度、季度、月份、送出日期等,并由醫療保險機構領導和會計主管人員簽名或蓋章。
九、本辦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負責解釋,需要變更時,由財政部修訂。
第二章 會計科目
一、會計科目表(略)
三、醫療保險基金應設置“現金日記帳”,由出納人員根據收付款憑證,按照業務的發生順序逐筆登記。每日終了,應計算當日的現金收入合計數、現金支出合計數和結余數,并將結余數與實際庫存數核對,做到帳款相符。
第102號科目 銀行存款一、本科目核算醫療保險基金的銀行存款。
二、本科目應設置醫療保險基金“收入戶”和“支出戶”兩個明細科目。
1.醫療保險基金“收入戶”除繳付國庫內醫療保險基金專戶外,一般只收不支,其核算內容如下:
由醫療保險機構代收的城鎮個體勞動者和個別單位繳納的小額零星醫療保險費,借記本科目,貸記“社會統籌醫療基金收入”“個人帳戶醫療基金收入”“離休人員醫療基金收入”“待轉收入----待轉醫療基金收入”科目;由醫療保險機構匯總繳入國庫的醫療保險費,借記“國庫內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
收到上級補助收入、下級上解收入、財政補貼收入以及其他收入,借記本科目,貸記“社會統籌醫療基金收入”科目;由醫療保險機構繳入國庫的上級補助收入、下級上解收入、財政補貼收入以及其他收入,借記“國庫內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
收到銀行轉來的醫療保險基金“收入戶”的計息通知,借記本科目,貸記“待轉收入----待轉利息收入”科目;將醫療保險基金“收入戶”的利息收入繳入國庫時,借記“國庫內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
2.醫療保險基金“支出戶”除接受醫療保險基金財政專戶轉入的醫療保險基金外,一般只支不收,其核算內容如下:
財政部門根據醫療保險基金預算和收支進度及醫療保險機構的撥款申請,按期從醫療保險基金財政專戶撥付款項到醫療保險基金支出戶。醫療保險機構收到撥付通知時,借記本科目,貸記“財政專戶存款”科目。
收到銀行轉來的醫療保險基金“支出戶”的計息通知,借記本科目,貸記“待轉收入----待轉利息收入”科目。
支付醫療保險基金及有關款項,借記有關科目,貸記本科目。
三、本科目應按醫療保險基金“收入戶”和“支出戶”設置明細帳,在明細帳下按開戶銀行分別設置“銀行存款日記帳”,由出納人員根據收付款憑證,按照業務的發生順序逐筆登記,每日終了應結出余額?!般y行存款日記帳”應定期與“銀行對帳單”核對,至少每月核對一次。月份終了,醫療保險基金存款帳面結余與銀行對帳單余額之間如有差額,必須逐筆查明原因進行處理,并應按月編制“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調節相符。
第103號科目 國庫內存款一、本科目核算醫療保險基金在國庫內的專戶存款。
二、用人單位繳納的醫療保險費和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職工個人應繳納的醫療保險費,由醫療保險機構根據核定的“職工醫療保險基金申報表”,填開“一般繳款書”(或“職工醫療保險基金專用繳款書”),直接上繳國庫。醫療保險機構根據國庫轉來的“一般繳款書”(或“職工醫療保險基金專用繳款書”)憑證,借記本科目,貸記“社會統籌醫療基金收入”“個人帳戶醫療基金收入”“離休人員醫療基金收入”“待轉收入----待轉醫療基金收入”科目。
由醫療保險機構代收的城鎮個體勞動者和個別單位繳納的小額零星醫療保險費,按期填開匯總繳款書,繳入國庫。由醫療保險機構匯總繳入國庫的醫療保險費,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收入戶”科目。
由醫療保險機構繳入國庫的上級補助收入、下級上解收入、財政補貼收入以及其他收入,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收入戶”科目。
將醫療保險基金“收入戶”的利息收入繳入國庫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收入戶”科目。
繳入國庫的醫療保險基金,由醫療保險機構根據醫療保險基金預算和收入繳庫情況‘按月(或季)向同級財政部門提出申請,經財政部門審核后,從國庫內醫療保險基金專戶撥至醫療保險基金財政專戶。醫療保險機構根據醫療保險基金轉撥憑證,借記“財政專戶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國庫內醫療保險基金專戶存款余額。
第104號科目 財政專戶存款一、本科目核算醫療保險基金財政專戶存款。
二、財政部門將國庫內醫療保險基金專戶存款撥至醫療保險基金財政專戶時,醫療保險機構根據醫療保險基金轉撥憑證,借記本科目,貸記“國庫內存款”科目。
財政部門根據醫療保險基金預算和收支進度及醫療保險機構的撥款申請,按期從醫療保險基金財政專戶存款撥付到醫療保險基金支出戶時,借記“銀行存款----支出戶”科目,貸記本科目。
按規定用醫療保險基金購買國家債券,按實際支付的價款,借記“債券投資”科目,貸記本科目。
國家債券到期收回本息或按規定轉讓時,按本息合計,借記本科目,按債券本金部分,貸記“債券投資”科目,按債券利息部分,貸記“待轉收入----待轉利息收入”科目。
收到銀行轉來的醫療保險基金財政專戶存款計息通知,借記本科目,貸記“待轉收入----待轉利息收入”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醫療保險基金財政專戶存款余額。
第121號科目 債券投資一、本科目核算按規定用醫療保險基金購買國家債券的本金。
二、醫療保險機構按規定用醫療保險基金購買國家債券,按實際支付的價款,借記本科目,貸記“財政專戶存款”科目。
國家債券到期收回本息或按規定轉讓時,按本息合計,借記“財政專戶存款”科目,按債券本金部分,貸記本科目,按債券利息部分,貸記“待轉收入----待轉利息收入”科目。
三、本科目應按國家債券的種類設置明細帳,進行明細核算。
第131號科目 暫付款一、本科目核算醫療保險機構對定點醫療機構實行預付制以及委托用人單位管理部分醫療保險費辦法的,對定點醫療機構以及用人單位的預付款。
二、醫療保險機構根據職工醫療保險合同,將所需款項撥至醫療機構以及用人單位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支出戶”科目。
醫療保險機構根據醫療保險享受人員的醫療費支出數額以及用人單位醫療保險費報銷數額,借記“社會統籌醫療基金支出”“個人帳戶醫療基金支出”“離休人員醫療基金支出”科目,貸記本科目。
三、本科目應按定點醫療機構以及用人單位名稱設置明細帳,進行明細核算。
第201號科目 暫收款一、本科目核算醫療保險基金收支過程中形成的暫收款項。
二、收到款項時,借記“銀行存款----支出戶”“現金”等科目,貸記本科目。支付款項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支出戶”“現金”等科目。
三、本科目應按暫收款的種類和對方單位設置明細帳,進行明細核算。
第211號科目 臨時借款一、本科目核算為解決醫療保險基金周轉困難,臨時向金融機構借入的款項。
二、借入款項時,借記“銀行存款----支出戶”科目,貸記本科目;歸還借款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支出戶”科目。
三、本科目貸方余額為尚未歸還的臨時借款。
四、本科目應按金融機構設置明細帳,進行明細核算。
第301號科目 社會統籌醫療基金一、本科目核算社會統籌醫療保險基金全部收入扣除全部支出后的滾存結余。
二、期末,將“社會統籌醫療基金收入”科目貸方余額轉入本科目,借記“社會統籌醫療基金收入”科目,貸記本科目;將“社會統籌醫療基金支出”科目借方余額轉入本科目,借記本科目,貸記“社會統籌醫療基金支出”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余額為歷年積存的社會統籌醫療保險基金結余。
第302號科目 個人帳戶醫療基金一、本科目核算個人帳戶醫療保險基金全部收入扣除全部支出后的滾存結余。
二、期末,將“個人帳戶醫療基金收入”科目貸方余額轉入本科目,借記“個人帳戶醫療基金收入”科目,貸記本科目;將“個人帳戶醫療基金支出”科目借方余額轉入本科目,借記本科目,貸記“個人帳戶醫療基金支出”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余額為歷年積存的個人帳戶醫療保險基金結余。
四、本科目應按用人單位設置明細帳,在明細帳下按職工個人設置帳頁進行明細核算。
第303號科目 離休人員醫療基金一、本科目核算離休人員和老紅軍醫療保險基金全部收入扣除全部支出后的滾存結余。
期末,將“離休人員醫療基金收入”科目貸方余額轉入本科目,借記“離休人員醫療基金收入”科目,貸記本科目;將“離休人員醫療基金支出”科目借方余額轉入本科目,借記本科目,貸記“離休人員醫療基金支出”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余額為歷年積存的離休人員和老紅軍醫療保險基金的結余。
四、本科目應按用人單位設置明細帳,進行明細核算。
第401號科目 社會統籌醫療基金收入一、本科目核算按規定記入社會統籌醫療基金帳戶的各項收入,包括:
(一)醫療保險費收入,指醫療保險機構向用人單位收繳的、按規定比例記入社會統籌醫療基金帳戶的醫療保險費部分。
(二)上級補助收入,指上級醫療保險機構撥入的醫療保險基金收入。
(三)下級上解收入,指下級醫療保險機構上繳的醫療保險基金收入。
(四)利息收入,指按規定記入社會統籌醫療基金帳戶的利息收入。
(五)財政補貼收入,指按規定由同級財政部門給予醫療保險基金的補貼。
(六)其他收入,指滯納金及財政部門核準的其他收入。滯納金是指因用人單位拖欠繳納醫療保險費而按規定收取的費用。
二、醫療保險機構根據國庫轉來的“一般繳款書”(或“職工醫療保險基金專用繳款書”)憑證,將其中按規定比例記入社會統籌醫療基金帳戶的醫療保險費記入本科目,借記“國庫內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
由醫療保險機構代收的城鎮個體勞動者和個別單位繳納的小額零星醫療保險費,將其中按規定比例記入社會統籌醫療基金帳戶的醫療保險費記入本科目,借記“銀行存款----收入戶”科目,貸記本科目。
對于已分清歸屬于社會統籌醫療基金帳戶的待轉醫療基金收入,自“待轉收入----待轉醫療基金收入”科目轉入本科目,借記“待轉收入----待轉醫療基金收入”科目,貸記本科目。
對于按規定記入社會統籌醫療基金帳戶的利息收入,借記“待轉收入----待轉利息收入”科目,貸記本科目。
收到上級補助收入、下級上解收入、財政補貼收入以及其他收入,借記“銀行存款----收入戶”科目,貸記本科目。
三、期末,應將本科目貸方余額全部轉入“社會統籌醫療基金”科目,借記本科目,貸記“社會統籌醫療基金”科目。結轉后,本科目應無余額。
四、本科目應按收入的類別(如醫療保險費收入、上級補助收入、下級上解收入、利息收入、財政補貼收入、其他收入等)設置明細帳,進行明細核算。
402號科目 個人帳戶醫療基金收入一、本科目核算按規定記入個人醫療保險基金帳戶的各項收入,包括:
(一)醫療保險費收入,指用人單位按規定為職工繳納的醫療保險費部分和職工個人繳納的醫療保險費。
(二)轉移收入,指職工調入本地區,其個人醫療保險基金隨同轉入的收入。
(三)利息收入,指按規定記入個人帳戶的利息收入。
二、醫療保險機構根據國庫轉來的“一般繳款書”(或“職工醫療保險基金專用繳款書”)憑證,將其中按規定應記入個人帳戶的醫療保險費記入本科目,借記“國庫內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
由醫療保險機構代收的城鎮個體勞動者和個別單位繳納的小額零星醫療保險費,將其中按規定應記入個人帳戶的醫療保險費記入本科目,借記“銀行存款----收入戶”科目,貸記本科目。
隨異地職工調入本地而由異地醫療保險機構轉入的收入(含本金和利息),借記“銀行存款----收入戶”科目,貸記本科目。
按規定記入個人醫療保險基金帳戶的利息收入,由“待轉收入----待轉利息收入”科目轉入本科目,借記“待轉收入----待轉利息收入”科目,貸記本科目。
三、期末,應將本科目貸方余額全部轉入“個人帳戶醫療基金”科目,借記本科目,貸記“個人帳戶醫療基金”科目。結轉后,本科目應無余額。
四、本科目應按用人單位設置明細帳,在明細帳下按職工個人設置帳頁進行明細核算。
第403號科目 離休人員醫療基金收入一、本科目核算納入職工醫療保障制度改革范圍的離休人員和老紅軍醫療保險基金收入。
二、醫療保險機構根據國庫轉來的“一般繳款書”(或“職工上繳醫療保險基金專用繳款書”)憑證,將其中按規定從醫療保險基金收入中劃出的離休人員和老紅軍醫療保險基金收入部分記入本科目,借記“國庫內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
由醫療保險機構代收的城鎮個體勞動者和個別單位繳納的小額零星醫療保險費,將其中按規定從醫療保險基金收入中劃出的部分記入本科目,借記“銀行存款----收入戶”科目,貸記本科目。
三、期末,應將本科目貸方余額全部轉入“離休人員醫療基金”科目,借記本科目,貸記“離休人員醫療基金”科目。結轉后,本科目應無余額。
四、本科目應按用人單位設置明細帳,進行明細核算。
第407號科目 待轉收入一、本科目核算待轉醫療基金收入和待轉利息收入。
二、本科目應設置“待轉醫療基金收入”和“待轉利息收入”兩個明細科目。
1.“待轉醫療基金收入”明細科目核算用人單位和個人繳納的尚未分清應記入社會統籌、個人帳戶的醫療保險基金收入,其核算內容如下:
醫療保險機構根據國庫轉來的“一般繳款書”(或“職工醫療保險基金專用繳款書”)憑證,將其中尚未分清應計入社會統籌、個人帳戶的醫療保險基金收入暫記入本科目,借記“國庫內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
由醫療保險機構代收的城鎮個體勞動者和個別單位繳納的小額零星醫療保險費,將其中尚未分清應計入社會統籌、個人帳戶的醫療保險基金收入暫記入本科目,借記“銀行存款----收入戶”科目,貸記本科目。
已分清歸屬于社會統籌、個人帳戶的待轉醫療基金收入,自本科目轉入“社會統籌醫療基金收入”“個人帳戶醫療基金收入”科目,借記本科目,貸記“社會統籌醫療基金收入”“個人帳戶醫療基金收入”科目。
2.“待轉利息收入”明細科目核算已經收到但尚未記入社會統籌和個人帳戶的利息收入,其核算內容如下:
收到銀行轉來的醫療保險基金財政專戶計息通知,借記“財政專戶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
收到銀行轉來的醫療保險基金“收入戶”、醫療保險基金“支出戶”計息通知,借記“銀行存款----收入戶”“銀行存款----支出戶”科目,貸記本科目。
國家債券到期收回本息或按規定轉讓時,按本息合計,借記“財政專戶存款”科目,按債券本金部分,貸記“國家債券”科目,按利息部分,貸記本科目。
按規定應記入個人帳戶的利息,自本科目轉入“個人帳戶醫療基金收入”科目,借記本科目,貸記“個人帳戶醫療基金收入”科目;取得的各項利息收入扣除應計入個人帳戶的利息,剩余部分自本科目全部轉入“社會統籌醫療基金收入”科目,借記本科目,貸記“社會統籌醫療基金收入”科目(如為借方余額作相反分錄)。
三、本科目期末余額為尚未分清的待轉醫療基金收入和尚未分配的待轉利息收入。
第411號科目 社會統籌醫療基金支出一、本科目核算應由社會統籌醫療基金開支的各項支出,包括:
(一)社會統籌醫療費支出,指按規定應由社會統籌醫療基金開支的醫療費支出。
(二)利息支出,指臨時借款的利息支出。
(三)上解上級支出,指上解上級醫療保險機構的醫療保險基金支出。
(四)補助下級支出。指撥付下級醫療保險機構的醫療保險基金支出。
二、按規定實際支付應由社會統籌醫療基金開支的醫療費支出,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支出戶”科目。
對定點醫療機構實行預付制和委托用人單位管理部分醫療保險費辦法的,醫療保險機構根據經審核的醫療保險享受人員的醫療費支出數額以及用人單位醫療保險費報銷數額,應由社會統籌醫療基金開支的部分,借記本科目,貸記“暫付款”科目。
采用其他結算方式支付的醫療保險費,根據經審核的醫療費報銷憑證,借記本科目,貸記“現金”“銀行存款----支出戶”等科目。
支付臨時借款的利息,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支出戶”科目。
上解上級醫療保險機構的醫療保險基金支出,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支出戶”科目。
撥付下級醫療保險機構的醫療保險基金支出,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支出戶”科目。
三、期末,應將本科目借方余額全部轉入“社會統籌醫療基金”科目,借記“社會統籌醫療基金”科目,貸記本科目。結轉后,本科目應無余額。
四、本科目應按支出種類(如社會統籌醫療費支出、利息支出、上解上級支出、補助下級支出等)設置明細帳,進行明細核算。
第412號科目 個人帳戶醫療基金支出一、本科目核算按規定應由個人帳戶醫療基金開支的各項支出,包括:
(一)個人帳戶醫療費支出,指按規定應由個人帳戶支付的職工個人醫療保險費支出。
(二)轉移支出,指職工調離本地區,人帳戶醫療基金隨同轉出的支出。
二、醫療保險機構對定點醫療機構實行預付制或委托用人單位管理部分醫療保險費辦法的,醫療保險機構根據經審核的醫療保險享受人員的醫療費支出數額以及用人單位醫療保險費報銷數額,應由個人帳戶負擔的部分,借記本科目,貸記“暫付款”科目。
采用其他結算方式支付個人醫療保險費的,根據經審核的醫療費報銷憑證,借記本科目,貸記“現金”“銀行存款----支出戶”等科目。
支付職工調離本地區、個人帳戶醫療基金隨同轉出的支出,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支出戶”科目。
三、期末,應將本科目借方余額全部轉入“個人帳戶醫療基金”科目,借記“個人帳戶醫療基金”科目,貸記本科目。結轉后,本科目應無余額。
四、本科目應按用人單位名稱設置明細帳,在明細帳下按職工個人設置帳頁進行明細核算。
第413號科目 離休人員醫療基金支出一、本科目核算按規定應由離休人員和老紅軍醫療基金開支的醫療費支出。
離休人員和老紅軍醫療保險基金超支,由原資金渠道解決,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醫療保險機構按規定支付應由離休人員和老紅軍醫療基金開支的醫療費支出,借記本科目,貸記“現金”“銀行存款----支出戶”等科目。
醫療保險機構對醫療機構實行預付制或委托用人單位管理部分醫療保險費辦法的,醫療保險機構根據經審核的醫療保險享受人員的醫療費支出數額以及用人單位醫療保險費報銷數額,應由離休人員和老紅軍醫療基金開支的部分,借記本科目,貸記“暫付款”科目。
三、期末,應將本科目借方余額全部轉入“離休人員醫療基金”科目,借記“離休人員醫療基金”科目,貸記本科目。結轉后,本科目應無余額。
四、本科目應按用人單位名稱設置明細帳,進行明細核算。
第三章 會計報表
一、會計報表種類和格式(略)
二、會計報表編制說明醫療保險基金收支表
(一)本表反映醫療保險基金在月份、季度、年度內的收入、支出和結余情況。
(二)本表“本月數”欄反映各項目的本月實際發生數,在編報年度會計報表時,將“本月數”欄改成“上年累計數”欄,填列上年全年累計實際發生數。
本表“本年累計數”欄反映各項目自年初起至本月末止的累計實際發生數。
(三)本表“本月數”欄各項目的內容及填列方法:
1.“社會統籌醫療基金收入”項目,反映醫療保險機構已征集的按規定記入社會統籌醫療基金帳戶的收入總額。本項目應根據“社會統籌醫療基金收入”科目貸方發生額填列。
2.“醫療保險費收入”項目,反映用人單位繳納的醫療保險費中按規定記入社會統籌醫療基金的部分。本項目應根據“社會統籌醫療基金收入”科目所屬“醫療保險費收入”明細科目的貸方發生額填列。
3.“上級補助收入”項目,反映上級醫療保險機構撥入的醫療保險基金收入。本項目應根據“社會統籌醫療基金收入”科目所屬“上級補助收入”明細科目貸方發生額填列。
4.“利息收入”項目,反映按規定記入社會統籌醫療基金帳戶的利息收入。本項目應根據“社會統籌醫療基金收入”科目所屬“利息收入”明細科目貸方發生額填列(如為借方發生額以“-”號反映)。
5.“財政補貼收入”項目,反映同級財政部門給予醫療保險基金的補貼。本項目應根據“社會統籌醫療基金收入”科目所屬“財政補貼收入”明細科目貸方發生額填列。
6.“其他收入”項目,反映滯納金及財政部門核準的其他收入。本項目應根據“社會統籌醫療基金收入”科目所屬“其他收入”明細科目貸方發生額填列。
7.“個人帳戶醫療基金收入”項目,反映醫療保險機構已征集的按規定記入個人帳戶的醫療保險基金收入總額。本項目應根據“個人帳戶醫療基金收入”科目貸方發生額填列。
8.“醫療保險費收入”項目,反映用人單位按規定為職工繳納的醫療保險費部分和職工個人繳納的醫療保險費。本項目應根據“個人帳戶醫療基金收入”科目所屬“醫療保險費收入”明細科目貸方發生額填列。
9.“轉移收入”項目,反映職工調入本地區,其個人醫療保險基金隨同轉入的收入。本項目應根據“個人帳戶醫療基金收入”科目所屬“轉移收入”明細科目貸方發生額填列。
10.“利息收入”項目,反映按規定記入個人醫療保險基金帳戶的利息收入。本項目應根據“個人帳戶醫療基金收入”科目所屬“利息收入”明細科目的貸方發生額填列。
11.“離休人員醫療基金收入”項目,反映醫療保險機構已征集的按規定記入離休人員和老紅軍醫療基金的收入總額。本項目應根據“離休人員醫療基金收入”科目貸方發生額填列。
12.“待轉收入”項目,反映待轉醫療基金收入和待轉利息收入。本項目應根據“待轉收入”科目貸方余額填列。
13.“待轉醫療基金收入”項目,反映用人單位和個人繳納的尚未分清應計入社會統籌、個人帳戶、離休人員和老紅軍的醫療保險基金收入。本項目應根據“待轉收入”科目所屬“待轉醫療基金收入”明細科目貸方余額填列。
14.“待轉利息收入”項目,反映已經收到但尚未計入社會統籌和個人帳戶的醫療保險基金利息收入。本項目應根據“待轉收入”科目所屬“待轉利息收入”明細科目的貸方余額填列。
15.“社會統籌醫療基金支出”項目,反映應由社會統籌醫療基金開支的各項支出總額,本項目應根據“社會統籌醫療基金支出”科目借方發生額填列。
16.“社會統籌醫療費支出”項目,反映按規定應由社會統籌醫療基金報銷的醫療費支出。本項目應根據“社會統籌醫療基金支出”科目所屬“社會統籌醫療費支出”明細科目的借方發生額填列。
17.“利息支出”項目,反映臨時借款的利息支出。本項目應根據“社會統籌醫療基金支出”科目所屬“利息支出”明細科目借方發生額填列。
18.“上解上級支出”項目,反映上交上級醫療保險機構的醫療保險基金支出。本項目應根據“社會統籌醫療基金支出”科目所屬“上解上級支出”明細科目借方發生額填列。
19.“補助下級支出”項目,反映撥付下級醫療保險機構的職工醫療保險基金支出。本項目應根據“社會統籌醫療基金支出”科目所屬“補助下級支出”明細科目借方發生額填列。
20.“個人帳戶醫療基金支出”項目,反映按規定應由個人帳戶醫療基本開支的各項支出總額。本項目應根據“個人帳戶醫療基金支出”科目借方發生額填列。
21.“個人帳戶醫療費支出”項目,反映按規定應由個人帳戶支付的職工個人醫療保險費支出。本項目應根據“個人帳戶醫療基金支出”科目所屬“個人帳戶醫療費支出”明細科目的借方發生額填列。
22.“轉移支出”項目,反映職工調離本地區,個人帳戶醫療基金隨同轉出的支出。本項目應根據“個人帳戶醫療基金支出”科目所屬“個人帳戶醫療費支出”明細科目借方發生額填列。
23.“離休人員醫療基金支出”項目,反映按規定應由離休人員和老紅軍醫療基金開支的各項支出總額,本項目應根據“離休人員醫療基金支出”科目借方發生額填列。
本表補充資料的填列方法:
1.“用人單位繳納的醫療保險費”項目,反映用人單位按規定比例繳納的醫療保險費。本項目應根據“社會統籌醫療基金收入”“個人帳戶醫療基金收入”科目所屬“醫療保險費收入”明細科目的貸方發生額分析計算填列。
2.“職工個人繳納的醫療保險費”項目,反映職工個人按規定比例繳納的醫療保險費。本項目應根據“個人帳戶醫療基金收入”科目所屬“醫療保險費收入”明細科目貸方發生額分析計算填列。
3.“利息收入”項目,反映醫療保險基金“收入戶”“支出戶”“財政專戶存款”的利息收入和用醫療保險基金購買國家債券取得的利息收入。本項目應根據“待轉收入”科目所屬“待轉利息收入”科目貸方發生額填列。
資產負債表一、本表反映月末、季末、年末全部資產、負債和基金的情況。
(二)本表“年初數”欄各項數字,應根據上年末本表“期末數”欄所列數字填列。如果本年度資產負債表規定的各個項目名稱和內容與上年度不相一致,應對上年年末資產負債表各項目的名稱和數字按照本年度的規定進行調整,填入本表“年初數”欄內。
(三)本表各項目的內容和填列方法:
1.“現金”項目,反映期末庫存現金余額。本項目應根據“現金”科目期末余額填列。
2.“銀行存款”項目,反映期末銀行存款余額。本項目應根據“銀行存款”科目期末余額填列。
3.“國庫內存款”項目反映期末國庫內醫療保險基金專戶存款余額。本項目應根據“國庫內存款”科目期末余額填列。
4.“財政專戶存款”項目,反映期末醫療保險基金財政專戶存款余額。本項目應根據“財政專戶存款”科目期末余額填列。
5.“債券投資”項目,反映按規定用醫療保險基金購買國家債券的期末余額。本項目應根據“債券投資”科目期末余額填列。
6.“暫付款”項目,反映對定點醫療機構以及用人單位的暫付款期末余額。本項目應根據“暫付款”科目期末余額填列。
7.“暫收款”項目,反映暫收的各種款項期末數。本項目應根據“暫收款”科目期末余額填列。
8.“臨時借款”項目,反映期末尚未歸還的臨時借款期末余額。本項目應根據“臨時借款”科目期末余額填列。
9.“社會統籌醫療基金”項目,反映截止本期末止歷年積存的社會統籌醫療基金結余。本項目應根據“社會統籌醫療基金”科目期末余額填列。
10.“個人帳戶醫療基金”項目,反映截止本期末止歷年積存的個人帳戶醫療保險基金結余。本項目應根據“個人帳戶醫療基金”科目期末余額填列。
11.“離休人員醫療保險基金”項目,反映截止本期末止歷年積存的離休人員醫療保險基金結余。本項目應根據“離休人員醫療基金”科目期末余額填列。
12.“待轉收入”項目,反映待轉醫療基金和待轉利息收入的期末余額。本項目應根據“待轉收入”科目期末余額填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