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其他經濟法規文 號:地稅征[1997]7號頒發日期:1996-03-15
地 區:天津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各地方稅務局:
根據天津市財政局《關于啟用新版“天津市財政局統一收據”的通知》(財預[1996]78號)和《關于“天津市財政局統一收據”有關問題的緊急通知》(財預[1997]10號),我市各地稅分局從文到之日起不再代售“天津市財政局統一收據”(以下簡稱“統一收據”),并通知如下,請遵照執行:
一、請各分局認真做好不再代售“統一收據”的宣傳解釋工作。
二、原天津市稅務局《天津市財政局統一收據管理暫行辦法》(財稅征[1990]6號)和《關于對(天津市財政局統一收據管理暫行辦法(的補充規定的通知》(稅征[1990]27號)同時廢止。
三、納稅人發生經營業務,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發票管理辦法》),應使用稅務機關監制的發票結算款項。各分局要加強檢查,對未按規定使用發票,以“統一收據”或未經稅務機關監制的票據代替發票結算款項的嚴格按照《發票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認真進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