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企業會計文 號:重國稅發[1997]60號頒發日期:1996-03-15
地 區:重慶行 業:金融業時效性:有效
萬縣市、涪陵市、黔江地區國家稅務局,各區、市、縣國家稅務局,各直屬單位: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城鄉信用社若干稅收、財務問題的暫行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6]231號)轉發給你們,并對有關問題作如下補充,請一并貫徹執行。
1.信用社1996年度固定資產的裝修費用和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營業用房的租賃費用,經區市縣國家稅務局審查批準后,據實列入成本。
2.重慶市城市合作銀行的下屬分行機構暫不提取管理費,下屬各城市信用社仍按營業收入的1%提取管理費。
3.重慶市城市合作銀行的分支機構發生的貸款呆帳,1996年仍分戶核銷。
4.重慶市城市合作銀行分支機構發生的虧損,經重慶市國家稅務局審核批準后,由合作銀行分解到盈利的分支機構予以稅前彌補。
附件: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城鄉信用社若干稅收、財務問題的暫行規定》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