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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連續實施的違法合同行為適用法律問題的答復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工商法規
文      號:工商公字[1997]第43號
頒發日期:1996-03-16
地   區:全國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關于對連續或繼續狀態下的違法行為的查處是否適用〈關于查處利用合同進行的違法行為的暫行規定〉的請示》(京工商文字(1997)19號)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對利用合同危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違法行為,如該行為發生在《關于查處利用合同進行的違法行為的暫行規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38號,以下簡稱“第38號令”公布之前,且第38號令實施之后仍在連續進行的,應依照第38號令進行查處。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1997-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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