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東奧會計在線 > 法規庫 > 正文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因違反商標法第八條規定而駁回申請的商標在復審期間能否查處問題的答復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其他經濟法規
文      號:工商標字[1997]第45號
頒發日期:1996-03-16
地   區:全國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山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魯工商檢字[1997]31號)文件收悉。經研究,現答復如下:

    你省濰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濰坊小型拖拉機有限公司冒充注冊商標及虛假宣傳一案,主要案情是當事人提出“小拖”商標注冊申請被我局商標局以“通用名稱”為由予以駁回。當事人在提出復審的同時,擅自在產品說明書中將未注冊商標“小拖”冒充為“注冊商標”,違反了《商標法》第三十四條第(1)、(2)項規定。我局認為,濰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對該案的處理,事實清楚;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

    一九九七年二月十七日

特级毛片aaa免费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