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企業所得稅文 號:財稅字[1997]022號頒發日期:1996-03-16
地 區:全國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為進一步完善企業所得稅制度,現將企業收取和交納的各種價內外基金(資金,附加)和收費征收企業所得稅等幾個政策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于企業收取,交納的各種價內外基金(資金,附加)及收費征收企業所得稅和稅前扣除問題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企業的一切收入,包括向買方收取的各種價內外基金(資金,附加)和收費,除國務院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明確規定不征收企業所得稅的項目外,都應并入企業的收入總額,依法計征企業所得稅。
(二)企業向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其他單位交納的各種價內外基金(資金,附加)和收費,除國務院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明確規定允許企業在稅前扣除的項目外,一律不得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三)根據以上原則,具體明確如下:
1.企業收取和交納的各種價內外基金(資金,附加,收費),屬于國務院或財政部批準收取,并按規定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內或預算外資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的,不征收企業所得稅,并允許企業在計算交納企業所得稅時做稅前扣除;
2.企業收取和交納的各項收費,屬于國務院或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批準以及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并按規定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內或預算外資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的,不征收企業所得稅,并允許企業在計算交納企業所得稅時做稅前扣除;
3.除上述規定者外,其他各種價內外基金(資金,附加)和收費,不得稅前扣除,必須依法計征企業所得稅。
二、關于分回的投資收益彌補虧損問題
為了簡化計算,企業發生虧損,對其從被投資方分回的投資收益(包括股息,紅利,聯營分利等)允許不再還原為稅前利潤,而直接用于彌補虧損,剩余部分再按有關規定補稅。如企業既有按規定需要補稅的投資收益,也有不需要補稅的投資收益,可先用需要補稅的投資收益直接彌補虧損,再用不需要補稅的投資收益彌補虧損,彌補虧損后還有盈余的,不再補稅。
三、關于經濟補償金扣除問題
企業根據勞動部關于《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規定支付給職工的經濟補償金,可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