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企業所得稅文 號:蘇國稅發[1997]第070號頒發日期:1996-03-16
地 區:江蘇行 業:批發和零售業時效性:部分失效
各省轄市國家稅務局,常熟、蘇州工業園區、張家港保稅區國家稅務局,省國家稅務局直屬分局:
為進一步提高我省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水平,規范企業所得稅的管理,在1995年度匯算清繳工作中試用了省局制定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規程(試行稿)》(以下簡稱《規程》)。根據試用情況并經廣泛征求意見,省局對《規程》進行了修改,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規程(試行稿)》
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規程(試行稿)
第一條 為了規范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的匯算清繳工作,提高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質量,特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年度所得稅匯算清繳范圍為各地所轄匯算清繳年度12月31日前辦理稅務登記并開始生產經營(包括試生產、試經營)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不論企業盈虧,所得稅是否處于減免期,以及總機構設在轄區內而分支機構設在中國境內外。對處于籌建期間、尚未投產經營,以及外埠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在本轄區內設立的分支機構和營業機構,專業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以預收款申報繳納所得稅且完成房地產項目銷售計劃不足95%的外商投資企業等,應按照企業所得稅法有關規定,經主管涉及稅務機關審核、認定后,方可不列入匯算清繳范圍。
第三條 年度所得稅匯算清繳時間為每年1月1日至5月31日。分三個階段進行:
第一階段為申報階段,時間從匯算清繳年度次年的1月1日至4月30日。
資料主要包括:
1、年度所得稅申報表(填表說明見附件1);
2、年度虧損彌補情況表(見附件2);
3、兼營生產性和非生產性經營收入申報表(見附件3);
4、分支機構和外國企業營業機構應納稅所得額申報表(96年度匯算清繳中暫不填報);
5、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與其關聯企業業務往來情況年度申報表(見附件4);
6、年度會計決算報表,包括主表、相關附表、境內外分支機構的會計決算及其他有關資料,主要有:
(1)資產負債表;
(2)利潤表;
(3)財務狀況變動表;
(4)存貨表;
(5)固定資產及累計折舊表;
(6)無形資產及其他資產表;
(7)外幣資金情況表;
(8)應交增值稅明細表;
(9)利潤分配表;
(10)產品生產成本及銷售成本表;
(11)主要產品生產成本、銷售收入及銷售成本表;
(12)制造費用明細表;
(13)銷售費用明細表;
(14)管理費用明細表;
(15)營業外外支明細表;
(16)其他有關財務資料;
(17)年度應納科所得額調整明細表(見附件5)
7、中國注冊會計師查帳報告。
8、主管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資料。
對經審核、認定不列入年度匯算清繳范圍的企業,主管涉外稅務機關應要求其按期報送年度會計決算報表及相關附表、有關納稅報表、資料等。
對未按期申報、報送資料不全或不符合有關規定要求的,主管涉外稅務機關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征管法》)及有關規定,責令限期補報或重報,并予以處罰。
企業遇特殊原因,不能按照規定期限報送所得稅申報表和會計決算報表的,應當在報送期限內提出申請,經主管涉外稅務機關批準,可以延長至5月底。
第二階段為清繳入庫階段,時間從匯算清繳年度次年的5月1日至5月31日。
該階段主管涉外稅務機關在對企業申報資料審核的基礎上,對企業上一年度所得稅稅款進行匯算清繳。對匯算清繳結果應嚴格履行內部審批、 認定手續,及時向納稅人下達《匯算清繳結果通知書》(以下簡稱《通知書》)(見附件6)。對按《通知書》規定應補、退稅款的企業,應及時辦理補、退稅手續,進行補、退稅。
對應申報而未申報或屢催不報、不進行年度匯算清繳的企業,主管稅務機關除應按《征管法》及有關規定進行處罰外,同時應依據稅收法律、規定,采取核定征稅辦法,進行匯算清繳;對收到《通知書》后未按規定期限辦理有關補稅手續的企業,主管涉外稅務機關應按照《征管法》及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階段為總結上報階段,時間從匯算清繳次年的6月1日至6月25日。
該階段各地對所得稅匯算清繳資料進行整理,對匯算清繳工作進行總結,并向省局報送書面報告。省局于7月初組織一次全省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評比、檢查,并向國家稅務總局報送總結報告。
年度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總結要求如下:
1、各地要反映貫徹落實國家稅務總局及省局匯算清繳工作要求的基本情況、主要做法、內部人員培訓和外部宣傳輔導情況;年度所得稅應申報戶數、實際申報戶數、已辦理匯算清繳手續的戶數,比上年增減數和增減比例,申報率和匯算清繳率不足100%的要說明具體原因;盈利企業戶數、利潤總額、應納稅所得額、應納所得稅額、減免所得稅額、實際繳納所得稅額、應補(退)稅額、稅后利潤;虧損企業戶數、虧損金額等情況。
年度所得稅匯算清繳申報率=實際申報戶數/年度所得稅應申報戶數年度所得稅匯算清繳率=已辦理匯算清繳手續戶數/年度所得稅匯算清繳戶(實際申報數)"已辦理匯算清繳手續戶數"指各地已發放《通知書》的企業數。
2、反映并分析所得稅稅款較上年增減變化金額及原因,其中重點分析以下情況:
(1)分企業類型、分行業分析收入變化對稅收增減變化的影響;
(2)重點稅源戶收入變化對所得稅增減變化的影響;
(3)有關稅收政策、規定變化對所得稅增減變化的影響;
(4)其他因素變化對所得稅增減變化的影響。
3、說明以非公歷年度為一個納稅年度的企業匯算清繳的情況。
4、匯算清繳工作中發現的征管、稅收問題及建議。
5、填寫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匯總表(見附件7)。
第四條 年度所得稅匯算清繳審核內容。
年度所得稅匯算清繳應重點審核以下內容:
1、審核企業是否按稅法規定期限辦理年度所得稅申報;
2、審核企業應隨申報表報送的材料是否已報送齊全;
3、審核企業年度所得稅申報表各欄是否填寫完整;
4、審核企業年度申報表及其附表與會計決算報表及注冊會計師查帳報告中的有關數字是否一致,各項目之間的勾稽關系是否正確;
5、審核企業是否依照稅法規定將會計所得調整為計稅所得;
6、審核企業虧損彌補的方法和金額是否正確,進而審核獲利年度的確定是否正確;
7、審核處于減免稅期的企業有無減免稅批準文件,減免稅到期的是否已恢復征稅;
8、審核企業有關稅務處理方法是否按規定報批;
9、審核兼營性外商投資企業非生產性業務收入占總收入的比例,對未達到50%比例的企業,應審核是否正確;
10、審核專業從事房地產的企業取得的預收款是否申報繳納所得稅,適用稅率及預計利潤是否正確;
11、審核總機構匯總申報繳納所得稅和外國企業合并申報繳納所得稅,其分支機構或所管轄各營業機構是否分別計算各自的應納稅所得額,是否按各自適用稅率分別計算應納稅額,進行盈虧相抵計算納稅的,應審核彌補虧損是否符合稅法規定;
12、審核企業年度內實際預繳所得稅金額;
13、審核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報告附注中列明的有關稅務事項;
14、主管稅務機關認為應重點審核的其他內容。
第五條 對按稅法規定,經申請并報主管稅務機關批準采用非公歷年度為納稅年度進行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的企業,主管稅務機關應比照上述有關規定執行。對從上年度的6月至本年度的5月底前完成匯算清繳的此類企業的有關數據一并匯總統計上報。
第六條 本規程是對各級主管涉外稅收機關每一年度組織進行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的具體規范和規定。各級主管涉外稅務機關可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依照上述有關規定制訂本地區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具體程序和制度,并報省局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