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增值稅文 號:冀國稅一發[1997]2號頒發日期:1996-03-16
地 區:河北行 業:農、林、牧、漁業時效性:有效
各市國家稅務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淀粉的增值稅適用率問題的批復》(國稅函[1996]744號)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反饋省局。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淀粉的增值稅適用稅率問題的批復
國稅函(1996)744號
廣西壯族自治區國家稅務局:
你局《關于淀粉的增值稅適用稅率問題的請示》[桂國稅報字(1996)41號]悉。關于淀粉的增值稅適用稅率問題,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農業產品征稅范圍注釋)的通知》[財稅字(1995)52號]的規定,農業產品是指種植業、養殖業、林業、牧業、水產業生產的各種植物、動物的初級產品。從淀粉的生產工藝流程等方面看,淀粉不屬于農業產品的范圍,應按照17%的稅率征收增值稅。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